证据就是依照一定程序收集起来,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案件能否被证实,主要取决于有无充分的确实可靠的证据,因此收集证据是查明案件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机关有效收集的七种证据,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对于证据的取得主要是通过检查、扣押、视听资料、鉴定等手段。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主要通过自己的检查、扣押、调查来向有关持有人获取,也可由有关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则应通过询问的方法来取得;现场笔录则要通过详略适当而又准确地记载当时的真实情况来制作获得;鉴定结论要由有鉴定权的法定单位或具备鉴定条件的单位作出。但无论是采取何种手段和方式收集证据,都必须遵循一定的要求。笔者根据平时实际办案过程的积累,提出以下六点基本要求,供大家参考。
一、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
收集证据,不应毫无目标地随意进行,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已经掌握的材料或线索,制定出切合实际的计划有目的地去收集证据。当然,由于案件的情况不明,究竟可能有哪些证据、证据在何处,不可能事先知悉.因此,这里所说的计划只是一种初步的设想,主要是为了明确调查取证的方向和具体实施的步骤,预想到可能会遇到什么问题等等,以求收集证据的工作尽量少走弯路,能够比较顺利地进行。这种计划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情况有了新的变化,则原订的计划即应随之改变或重新调整。
二、收集证据要主动、及时
由于证据是已发生的案件事实在自然界或人的脑子里所留下的痕迹,其清晰度和真实性与案发后的时间长短有密切关系,其易变性也是显而易见的。离案发时间越近,就越清晰真实,越久就越模糊甚至被其它事物所破坏以致无法收集到证据。如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时,如果查处不及时、主动,其制作假冒商品的工具和假冒商品被转移,则案件将难以查处;同时现场痕迹、遗留物、证人的记忆力等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化或灭失。因此,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争取主动、及时,树立时间就是战斗力的观念,培养雷厉风行的作风,克服慢慢腾腾、松松垮垮的习气。
三、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
收集证据时要坚持唯物主义反映论的观点,尊重客观事实,一切从实际出发,事前不能带任何的条条框框,也不能有任何先入为主的偏见。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是什么就收集什么,有就是有,无就是无,既不能扩大事实也不能缩小事实。一定要以事物的本来面貌去反映它,决不许以主观臆断去代替客观事实,或者偏听偏信任意取舍,更不允许断章取义,弄虚作假,虚构伪造证据,这是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必须始终坚持。
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在查处违法案件时,自然应以收集本证为主,但也不能忽视对已接触的反证的收集。当发现收集到的证据在证明方向上互相矛盾时,就要进行比较,鉴别真伪,合理排除其中的矛盾。这就是去伪存真的工作,只有做好这项工作,才能使收集到的证据真实、可靠,也为赢得以后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铺平道路。如办案人员查获的一起虚假标注企业名称及产地案后,当事人提供了所标注企业的营业执照。从表面上看此案似乎没法查了,然而当进一步审查时,发现该企业只有零售批发的经营范围,没有生产的经营范围,因而要求其提供生产许可证时就提供不出来了,最后当事人只得承认所销售的商品是另一家公司生产而虚假标注该企业名称及地址的。这样,我们收集了正反两方面的证据,再制作一份询问笔录,就当以后当事人再提起诉讼我们也是胜券在握了。
四、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
所谓深入就是要亲自到现场进行检查,亲自向消费者、经营者等进行调查,不能仅靠他人提供的材料和转述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所谓细致就是要求办案人员在检查或调查中,务必特别认真、仔细,绝不能放过任何一件细小的、不引人注目的、似乎微不足道的物品或痕迹。如一个小小的电话号码可以查证当事人销售或购买的对象或途径。在收集证据时,决不能走马观花、粗枝大叶、马虎从事或者浅尝辄止,那就不可能收集到证据,或与重要的证据失之交臂,造成以后如果进入诉讼程序而无证据。如办案人员在查获一起案件后,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该当事人交待了所有的违法经过与事实。于是,便由于本案的证据确凿,本人也供认不讳,已经是铁板钉钉了,就放松了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对于现场上遗留的大量物证,却不再注意认真收集与提取,未曾想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后推翻原先的供述,甚至反咬一口,说那些笔录都是办案人员要那么写,并不是事情的真实情况,他被逼在笔录上签字的。在这种情况下,本来证据确凿的案件,却变成了没有证据,于是再回头去补充,却由于时过境迁而无法补救,最后只落得一个败诉的结局。
五、尽可能收集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
原始证据是案件事实所直接形成的,比传来证据可靠,所以要尽力收集原始证据。但由于原始证据接近案件事实,比传来证据较为隐蔽,在碰到直接收集原始证据有困难时,可先通过收集传来证据再用顺藤摸瓜的方法去收集原始证据。此时,传来证据就可用来佐证原始证据,使其更为可靠。
直接证据与案件的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只要其是真实可靠的,就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明力往往大于间接证据。如劣质商品用户的控告陈述、弄虚作假的广告等,只要这些证据是真实可靠的,那么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也就会因此而被证实。而间接证据则没有这样大的证明力,其往往需要若干个并能有机组合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起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作用。
六、收集人证要注意把握人的心理状态
所谓人证是把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辨解、被侵害人或消费者的举报投诉等。这些证据都是有思维会说话的自然人所提供的,故统称为人证。在我们执法中提供证据的各类人员,由于同案件的利害关系不同,其心理状态也各不相同。他们中有些人愿意与我们执法部门配合,提供真实的证据以便我们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些人则出于各种不同的动机,不愿提供证据;还有些人则基于同当事人及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有种种顾虑而故意提供虚假的情况。因此,在收集人证时,应当注意分析和掌握上述三种人的不同心理状态,对症下药。如对拒不供述违法事实的当事人,我们可以先从被侵害人、消费者、相关的经营者或者其他证人进行调查,取得外围证据,在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后,再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用所取得的外围证据消除他们企图用玩抗的方式逃避法律制裁的幻想,并严肃地讲清法律和政策,促其作如实的陈述。
七、收集证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依法收集证据是使收集到的证据合法、有效的一种保障,它能减少错证、假证出现的机会。所谓依法收集证据,一是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如我们工商部门查办的案件,如果公安部门不是与我们联合办案,其自行收集的证据是无效的;二是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如匿名举报,只能作为案件的线索,而不能成为案件的证据;三是取证的方法也必须合法,如诱供、逼供、提示性询问等,都是属于非法的取证方法。上述三个方面,无论任何一个方面欠缺,其证据都不能成为有效的证据。同时,作为具体的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亦要严格按取证规则办,注意讲究方式方法,以减少不必要的证据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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