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22:51 324 人看过

证据就是依照一定程序收集起来,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案件能否被证实,主要取决于有无充分的确实可靠的证据,因此收集证据是查明案件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机关有效收集的七种证据,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对于证据的取得主要是通过检查、扣押、视听资料、鉴定等手段。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主要通过自己的检查、扣押、调查来向有关持有人获取,也可由有关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则应通过询问的方法来取得;现场笔录则要通过详略适当而又准确地记载当时的真实情况来制作获得;鉴定结论要由有鉴定权的法定单位或具备鉴定条件的单位作出。但无论是采取何种手段和方式收集证据,都必须遵循一定的要求。笔者根据平时实际办案过程的积累,提出以下六点基本要求,供大家参考。

一、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

收集证据,不应毫无目标地随意进行,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已经掌握的材料或线索,制定出切合实际的计划有目的地去收集证据。当然,由于案件的情况不明,究竟可能有哪些证据、证据在何处,不可能事先知悉.因此,这里所说的计划只是一种初步的设想,主要是为了明确调查取证的方向和具体实施的步骤,预想到可能会遇到什么问题等等,以求收集证据的工作尽量少走弯路,能够比较顺利地进行。这种计划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情况有了新的变化,则原订的计划即应随之改变或重新调整。

二、收集证据要主动、及时

由于证据是已发生的案件事实在自然界或人的脑子里所留下的痕迹,其清晰度和真实性与案发后的时间长短有密切关系,其易变性也是显而易见的。离案发时间越近,就越清晰真实,越久就越模糊甚至被其它事物所破坏以致无法收集到证据。如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时,如果查处不及时、主动,其制作假冒商品的工具和假冒商品被转移,则案件将难以查处;同时现场痕迹、遗留物、证人的记忆力等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化或灭失。因此,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争取主动、及时,树立时间就是战斗力的观念,培养雷厉风行的作风,克服慢慢腾腾、松松垮垮的习气。

三、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

收集证据时要坚持唯物主义反映论的观点,尊重客观事实,一切从实际出发,事前不能带任何的条条框框,也不能有任何先入为主的偏见。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是什么就收集什么,有就是有,无就是无,既不能扩大事实也不能缩小事实。一定要以事物的本来面貌去反映它,决不许以主观臆断去代替客观事实,或者偏听偏信任意取舍,更不允许断章取义,弄虚作假,虚构伪造证据,这是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必须始终坚持。

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在查处违法案件时,自然应以收集本证为主,但也不能忽视对已接触的反证的收集。当发现收集到的证据在证明方向上互相矛盾时,就要进行比较,鉴别真伪,合理排除其中的矛盾。这就是去伪存真的工作,只有做好这项工作,才能使收集到的证据真实、可靠,也为赢得以后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铺平道路。如办案人员查获的一起虚假标注企业名称及产地案后,当事人提供了所标注企业的营业执照。从表面上看此案似乎没法查了,然而当进一步审查时,发现该企业只有零售批发的经营范围,没有生产的经营范围,因而要求其提供生产许可证时就提供不出来了,最后当事人只得承认所销售的商品是另一家公司生产而虚假标注该企业名称及地址的。这样,我们收集了正反两方面的证据,再制作一份询问笔录,就当以后当事人再提起诉讼我们也是胜券在握了。

四、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

所谓深入就是要亲自到现场进行检查,亲自向消费者、经营者等进行调查,不能仅靠他人提供的材料和转述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所谓细致就是要求办案人员在检查或调查中,务必特别认真、仔细,绝不能放过任何一件细小的、不引人注目的、似乎微不足道的物品或痕迹。如一个小小的电话号码可以查证当事人销售或购买的对象或途径。在收集证据时,决不能走马观花、粗枝大叶、马虎从事或者浅尝辄止,那就不可能收集到证据,或与重要的证据失之交臂,造成以后如果进入诉讼程序而无证据。如办案人员在查获一起案件后,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该当事人交待了所有的违法经过与事实。于是,便由于本案的证据确凿,本人也供认不讳,已经是铁板钉钉了,就放松了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对于现场上遗留的大量物证,却不再注意认真收集与提取,未曾想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后推翻原先的供述,甚至反咬一口,说那些笔录都是办案人员要那么写,并不是事情的真实情况,他被逼在笔录上签字的。在这种情况下,本来证据确凿的案件,却变成了没有证据,于是再回头去补充,却由于时过境迁而无法补救,最后只落得一个败诉的结局。

五、尽可能收集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

原始证据是案件事实所直接形成的,比传来证据可靠,所以要尽力收集原始证据。但由于原始证据接近案件事实,比传来证据较为隐蔽,在碰到直接收集原始证据有困难时,可先通过收集传来证据再用顺藤摸瓜的方法去收集原始证据。此时,传来证据就可用来佐证原始证据,使其更为可靠。

直接证据与案件的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只要其是真实可靠的,就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明力往往大于间接证据。如劣质商品用户的控告陈述、弄虚作假的广告等,只要这些证据是真实可靠的,那么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也就会因此而被证实。而间接证据则没有这样大的证明力,其往往需要若干个并能有机组合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起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作用。

六、收集人证要注意把握人的心理状态

所谓人证是把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辨解、被侵害人或消费者的举报投诉等。这些证据都是有思维会说话的自然人所提供的,故统称为人证。在我们执法中提供证据的各类人员,由于同案件的利害关系不同,其心理状态也各不相同。他们中有些人愿意与我们执法部门配合,提供真实的证据以便我们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些人则出于各种不同的动机,不愿提供证据;还有些人则基于同当事人及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有种种顾虑而故意提供虚假的情况。因此,在收集人证时,应当注意分析和掌握上述三种人的不同心理状态,对症下药。如对拒不供述违法事实的当事人,我们可以先从被侵害人、消费者、相关的经营者或者其他证人进行调查,取得外围证据,在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后,再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用所取得的外围证据消除他们企图用玩抗的方式逃避法律制裁的幻想,并严肃地讲清法律和政策,促其作如实的陈述。

七、收集证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依法收集证据是使收集到的证据合法、有效的一种保障,它能减少错证、假证出现的机会。所谓依法收集证据,一是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如我们工商部门查办的案件,如果公安部门不是与我们联合办案,其自行收集的证据是无效的;二是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如匿名举报,只能作为案件的线索,而不能成为案件的证据;三是取证的方法也必须合法,如诱供、逼供、提示性询问等,都是属于非法的取证方法。上述三个方面,无论任何一个方面欠缺,其证据都不能成为有效的证据。同时,作为具体的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亦要严格按取证规则办,注意讲究方式方法,以减少不必要的证据争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0日 10: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证据收集相关文章
  •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一、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最广泛的,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以外,都应遵循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程序和审查决定程序。(1)立案调查立案是一般程序的开始阶段,先立案后查处,应当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初要求。调查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目的在于获得可以证明案件事
    2023-06-26
    291人看过
  • 行政机关事后收集的证据法院会认可吗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调取与收集规则一、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法院享有此项权力。与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不同,这是法院自身的调取证据职能。在庭审模式改革的今天,法院更多地处于中立、消极的地位,证据提供多由当事人自己完成,所以,法院的调取证据职能应该是受到限制的。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法院有权调取证据的情形包括:①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法院调取的;②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基于以上所说之理由,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应该理解为是一种限制性规定,即除此两种情形之外,法院不能主动调取证据。二、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行政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目的很明显,在于防止被告行政机关先裁决、后取证。如果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随意地去补充收集证据,岂不等于认可被告可以在
    2023-06-06
    439人看过
  • 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工商标字[1999]第161号发布日期:1999-6-21执行日期:1999-8-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管理,规范专用收据的印制、申领、发放、使用、保管及存销,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商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和《关于统一印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费专用收据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用收据,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向商标申请人开具的商标规费的收款凭证。专用收据是商标注册收费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第三条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由商标
    2023-04-23
    448人看过
  • 行政处罚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有四个程序。具体如下:1、立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2、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3、核审;4、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部门会根据调查的具体内容进行确认是否是属于行政处罚决定。最后在一层一层地向上级确定惩罚标准,决定判定处罚多少金额。工商行政处罚力度不是很大,但涉及内容如果很严重就会判定严重。检察机关采取拘传、传唤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拘传的概念拘传,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未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拘传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由于拘传对人身自由限
    2023-07-17
    288人看过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赔偿义务机关及赔偿范围第三章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理第三节执行第四章行政追偿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正确、及时地处理行政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赔偿案件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法处理。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机构为县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第二章赔偿义务机关及赔偿范围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其损害的,对于加重部分,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
    2023-04-24
    494人看过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
    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9项):1、小轿车一次性经营审批;2、进口汽车销售备案;3、合同鉴证;4、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核准;5、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6、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7、白酒类(39度以上)广告审批;8、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指定代理公司审批;9、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核准;10、《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审核;11、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命名;1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审批;13、设置广告显示屏审批;14、民用航空器材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审批;15、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核发;16、印制商标单位审批;17、广告审查员资格核准;18、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核准;19、商标代理组织审批;20、广告专业技术资格核准;21、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22、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23、店堂牌匾广告登记24、店堂广告登记25、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审批2
    2023-06-06
    249人看过
  • 怎样确保行政机关收集到的证据真实有效?
    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如下:一、应明确取证方向。1、明确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2、应当确立查明事实的标准;3、应明确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要收集的证据形式。二、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省级行政机关有哪些省级行政机关有:政府办公厅、发改委、国资委、工业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与健康委员会、文化厅、审计厅、外办、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安监局、统计局、林业局、粮食局、旅游局、民委、法制办、金融办、物价
    2023-07-08
    414人看过
  • 刑事证据的收集是什么机关进行
    刑事案件证据是由我国的侦察机关进行收集的。我国的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院,不同案件侦查机关不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一、刑事证据被排除的情形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二、法律规定的取证方法主要有?1、询问。
    2023-04-10
    456人看过
  • 法院审案不能调取行政机关未收集的证据吗
    一、法院审案不能调取行政机关未收集的证据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所以,法院是有权直接自行调查取证的。二、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是什么?法院证据的收集和范围收集证据,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对能证明案件的事实,予以提供.提取或者固定的诉讼行为。审判人员收集证据行为是对当事人举证不能的一种补充。《民诉法》第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主要因双方当事人自己提供,提不出足够证据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但中国的事情是复杂的,人口多,文盲多,法律知识普及极其有限,加之民事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某些时候当事人的确难以提供相应证据,而以法院的身份出面提取证据则相
    2023-04-17
    474人看过
  • 公安机关调查治安案件、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治安案件调查证据基本原则:(1)公安机关调查治安案件,应当依法进行。根据本法规定,调查治安案件的方式主要有: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询问被侵害人及证人,扣押、登记,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鉴定等。不同的调查方式,有不同的法定程序。只有严格依照法定方法和法定程序调查治安案件、收集相关证据,才能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为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可靠的依据,防止诬告、陷害和冤假错案的发生。本条确立的依法原则,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在调查治安案件时,要严格执行本法的各项规定。另一方面,还必须严格按照与本法没有冲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调查治安案件、收集证据的要求去做。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2)严禁以非法手段收集
    2023-05-06
    147人看过
  • 机关档案管理的基本规范
    依据《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档案工作,推进机关档案科学、规范管理,丰富国家档案资源,为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4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七月二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沟)道和电缆。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工
    2023-07-17
    388人看过
  • 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可以自行调查和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因此,在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具有自行决定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职权。行政复议机关收集和调查证据时,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要求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2)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证人和鉴定人。(3)向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4)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或由复议机构指定鉴定部门鉴定。关于复议机关调查取证的职责范围,《行政复议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审查的取证方面拥有极大的裁量余地,在复议实践中容易出现滥用取证权,为被申请人收集和调取有利证据的倾向。因此,对复议机关的取证范围应当加以限制,主要应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申请人或第三人无法提供,须依职权才能调取的证据,如银行存款、房地产档案、户籍档案、在押犯罪嫌疑人证言等。(2)证据
    2023-06-06
    406人看过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著名商标的程序
    商标注册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通过其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应当填写《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三十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予以受理或者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申请书件基本齐备,但需补正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限期内按指定内容补正。逾期不补正的,退回申请材料。以上便是对申请省著名商标需要的条件、材料以及程序的具体解答,需要注意的是申请省著名商标的,必须是使用了三年以上的
    2023-06-24
    294人看过
  •  管制的基本要求
    本文探讨了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根据素材可得,犯罪行为属于较轻的罪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小,而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较低。因此,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非常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综上所述,管制刑的适用需要考虑犯罪行为对社会和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以确保管制刑的有效性和预防犯罪的目的。1.犯罪行为属于较轻的罪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小。2.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较低。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非常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管 制 适 用 条 件 : 犯 罪 行 为 属 较 轻 、 犯 罪 分 子 人 身 危 险 性 小根据提供的核心内容,犯罪分子适用减刑的条件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
    2023-10-07
    97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证据收集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取得处理案件的依据或凭据,在立案受理前,依法向有关单位和公民调查取证的行为。为确保收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您可以考虑以下方法: 1、询问当事人:通过直接与涉案人对话,获取事实真相。 2、收集书证:... 更多>

    #证据收集
    相关咨询
    • 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注销的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3
      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的资格证明;(3)举证材料;(4)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个体工商户验照时有何时限要求?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1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申请验照材料进行审查。对验照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规定的.当场通.验照,并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验照戳记;对提交的验照材料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待审查合格后通过验照,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
    • 行政机关应当举证吗?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能自行收集证据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12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和被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他们之间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单方的行为。在行政诉讼中,诉讼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理所当然的应由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
    • 公安机关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收集的证据材料作为有罪证据这样做合法吗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5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是怎么样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01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如下: 1.将第三十六条中的“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修改为“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修改为“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将第四十条中的“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修改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3.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