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妻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以做生意为由在外向朋友借钱10万元,这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8月26日,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笔借款妻子并不知情,且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丈夫个人债务,妻子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广西天等县龙茗镇益山村的黄某和赵某是夫妻关系。2013年春节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矛盾纠纷。为此,妻子赵某曾当面向黄某提出离婚。为了避开妻子赵某的纠缠,黄某离家来到天等县城某家电商城务工。期间,黄某与一名离婚女子陆某相识,黄某对陆某慌称其已离婚现在单身,陆某信以为真。不久,双方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12月,黄某向陆某流露出想做电动车生意但没有资金的意思,陆某亦觉得做电动车有发展前途可挣钱,表示可以借钱给黄某经营电动车生意。经双方协商黄某向陆某借款10万元作为经营电动车生意的本金。半年后有朋友告诉陆某,黄某有家有老婆并欠了很多人的钱已经跑路。陆某遂找到黄某的妻子赵某要求还钱。但赵某却拿出法院的调解书,说她在1个月前已经和黄某在法院调解离婚,黄某在外面的借款她是一点都不知道,黄某也从来没有拿回家里来用。陆某遂将黄某和赵某作为共同被告一起告上法庭,以该笔借款是在黄某和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为由,要求赵某对黄某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黄某和赵某夫妻从2013年春节开始感情不和闹离婚,2014年4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法院认为虽然黄某向陆某借款时,黄某和赵某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但是陆某在借款时黄某自称单身,陆某也认为黄某是单身,陆某借款给黄某个人使用意思表达清楚。且经法庭查明的证据证明,黄某在本地并未做什么生意,无证据证明妻子赵某知晓该笔借款或该笔用于夫妻家庭生活。综上,法院只判决被告黄某负责偿还借款,驳回了原告陆某要求赵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
法官释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在借款时,有相关明确约定其借款为个人借款,或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须由夫妻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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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老婆要负责吗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27不承担还款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在借款时,有相关明确约定其借款为个人借款,或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须由夫妻共同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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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后亡于车祸妻子承担连带责任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6A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有四个成立要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一方受到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有因果关系; 4、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你收取的3万元是A偿还给你的借款,没有因此获得利益,A也没有受到损失。因此,你收取A偿还的3万元不构成不当得利。根据《》第条,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根据《》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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