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纠纷后进行实物封存的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7 20:21:54 326 人看过

1、对封存的实物证据的处理

封存后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进行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无法共同指定时,有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指定。对封存的实物进行检验,有助于查明是否为药物、血液或者器械引起损害的后果。

2、发生医疗纠纷后进行实物封存的条件

封存的条件是在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前提下。只有当怀疑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时才可以进行实物封存。并且封存的条件还需要医患双方在场。

3、发生医疗纠纷后什么时候封存实物

对实物进行封存的时机,强调立即封存,在怀疑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时,应当立即对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注射器、输液(血)器等现场实物,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同时还可以对同批次的同类药物、输液(血)器等进行封存。

4、发生纠纷后实物封存的法律依据

封存实物的依据主要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同时要注意,如果是怀疑输血引起的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一、出现医疗纠纷需要怎样收集证据

1、患者病历

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是患者就诊最原始的证据材料,由医生记载下了患者主诉的基本情况、医生的查体、诊断和处理意见及处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是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2、检验单

检验单包括各种化验单和医疗仪器的检查结果等。由于目前医学检验手段的发展,医生的诊断越来越多地依赖各种检验和医疗仪器。这些检验结果是非常重要的个人资料,对检验结果反映的异常情况未予重视,或者有疾病未能检验出,造成漏诊、误诊都属于医院方的责任。

3、处方及药品

目前各医院通常会将处方底联交患者一份,患者要注意保存。此外药品以及药品包装袋等也是较为重要的证据。处方可以反映医生是否用错药,剩余药品及包装袋可以反映药房或护士是否发错药。

4、输血输液剩余液或包装袋

输血输液在临床上容易导致患者的不良反应,一旦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或引发了医疗纠纷,患者要注意保存输血输液剩余液或其包装袋,以便日后送交有关部门检验。

除此之外,手术患者组织切除物等也是处理医疗纠纷时的有利证据。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进行封存和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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