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有关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司法解释
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难,给其他人带来重大损失时,将责任方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的赔偿责任。
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光船承租人、期租承租人和航次租船承人)和船舶经营人;
(2)救助人;
(3)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的代理人、受雇人;
(4)责任保险人。(海商法第204,205,206条)
3.限制性债权:责任人可以限制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下列海事赔偿请求,责任人可以依本章限制赔偿责任:
(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三)与船舶营运或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前款所列赔偿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是,第(四)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4.非限制性债权:责任人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
(一)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二)中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三)中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四)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五)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5、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
我国海商法第209条对丧失责任限制的规定:“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区别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一种综合责任限制,其针对的责任可以是人身伤亡的责任,也可以是财产损害的责任,这种海事赔偿请求可以是依合同关系提出的,也可以是依侵权提出的。而“单位责任限制”则是一种单项赔偿责任限制,其针对的只是货物运输的最高赔偿限额,即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对所运每件货物或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限额。两种责任限额有可能同时涉及依前者可以确定承运人对每位提单持有人的赔偿限额,依后者可以确定承运人对全体提单持有人的赔偿限额。
7、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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