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什么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法。
2、货物的数量条款: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法。商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法。
3、货物的包装条款: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法。
4、货物的价格条款: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法。
5、货物的装运条款: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地与目的地、装运方式以装运通知法。
6、货物的保险条款: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照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法。
7、货物的支付条款
8、货物的检验条款
9、不可抗力条款
10、仲裁条款
11、法律适用条款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审查要点
(一)、合同签订前期风险
涉外合同签订前,国内公司通常不会去外方进行实地考察公司,也不会监督外方发货过程,故外方的商业信誉对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十分重要。
在考察外方商业信誉上,可建议国内公司参考外国第三方行研机构、评级机构、咨询公司出具的行业分析报告,涉及金额大时,可委托外国律师进行调查。
(二)、合同的构成
1、定义DEFINITIONS
审查合同中出现的全部专业术语(如检测基准)、简称(如检验机构、货物单位的简称)是否均被解释。
2、货物COMMODITY、规格SPECIFICATIONS、数量QUANTITY
审查合同条款中对货物名称、原产地(Origin)的约定。
包装条款,明确是散装还是袋装,是否对袋子标记、提手有要求。
规格中,明确各成分含量(标准值+最值)、湿度、物理颗粒大小是否被注明(矿物和稀贵金属不同,矿物对规格的描述项目更多),考虑是否需要含量不达标时的价格扣减条款。
审查溢短装条款是否明确。
3、运输SHIPMENT
在CIF合同中,卸货港必须注明。装货港非必须条款,但应建议国内公司了解装货港,以便安排办理货物在国内的相关手续。
若使用散货船进行运输,建议合同约定禁止转船,因为无论是从干线运输转支线运输使用小船,或船舶无法靠港导致必须使用驳船,转船的海上风险都极大。
审查是否含有装运日(DateofShipment)及最晚装船日(LatestShipmentDate);实际装船日晚于最晚装船日时买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否明确。
4、价格PRICE
审查货币种类是否明确(通常为美金USD),临时(provisional)价格与最终(final)价格的计费方法是否明确,价格是否含税(TAXES&DUTIES),临时发票(invoice)金额、最终发票金额的计算方法是否明确,若规格不符、迟延装船时的价格扣减条款约定是否清晰。
5、付款PAYMENT、单证DOCUMENTS
国际贸易中卖方通常要求使用不可撤销(irrevocable)的信用证,即期或远期均常见。建议国内公司分两期支付,首期支付≥合同90%价款的价款,货物到港检验合格后支付尾款(balance)。
约定价格扣减可在最终付款时做扣减。
明确合同中有对超额支付下卖方退款时间、方式的约定。
卖方在信用证下提交的单证必须包含:全套正本提单(FullsetoforiginalB/L)、临时商业发票原件(Provisionalcommercialinvoiceinoriginas)、质量检验证书原件(CertificateofQuality)、重量检验证书原件(CertificateofWeight)、产地证原件(CertificateofOrigin),全套保单(FullsetofCertificateofinsurance)。同时,为与行业惯例、银行要求保持一致,不建议国内公司增加其他单据。
对提单等单证的要求是否明确,如要求清洁(clean)、凭指示交付(toorder)提单等。
6、商品检验SAMPLINGANDANALYSIS
审查合同是否约定检验机构。建议以卸货港检验结果作为最终检验结果。明确合同中含有约定装、卸货港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处理方式的条款。
7、保险INSURANCE
CIF要求卖方承包最低险别ALLRISKS。考虑到船舶经过战区或装运港政治不安全等因素,买方可要求卖方增加其他险别如战争、内乱险等。保险期间必须包含从装上船到卸货完成。保单价格为110%合同价格。
8、权利转移ASSIGNMENT
通常情况下权利转移需要交易方的书面提前同意。
9、合同生效变更条款VALIDATIONANDALTERATION
约定合同适用法律,合同签字生效、变更条件。
10、争议解决ARBITRATION
涉外买卖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通常为调解与仲裁。
国际交易中,双方一般选用具有良好声誉的仲裁地进行仲裁,如伦敦仲裁、纽约仲裁,但也会选择区域内声誉良好的仲裁地,如在亚洲的新加坡、香港仲裁。
仲裁条款中须审查条款是否清晰(仲裁地、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庭组成、需提交仲裁庭的争议)。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程序有哪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其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备货,备货就是根据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包装和交货时间的要求,进行货物的准备工作。在此过程中,要注意出口货物的品质、规格等必须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在备货时间上应严格按照出口销售合同及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限要求,同时应与船期紧密衔接。
报验,按照有关国家的商业法律规定,出口商品必须报验。报验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向商品检验部门报验,从而得到商品检验部门关于商品符合标准的合法凭证,在对方接到货物提出某些与事实不符的检验结果时,可以以此为法定凭证;另一个是向海关报验,其主要目的是请海关检查所发运的商品是否符合本海关规定的标准,以免在装船之后发生麻烦。
催证、审证,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一是要在收到对方的货款(信用证)之后才能发货。二是要通过各种渠道来审查所收到的信用证是否有效。要会同本幵户银行将收到的信用证的开证渠道、银行信用、信用证本身的性质以及信用证内容逐字逐条详细核对,确认无误后,才可发货。
租船、订舱和装运,凡是以CIF和CFR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应由我国企业安排租船、订舱并及时装运货物。对于大宗货物采取租船装运,对于数量较小的一般性杂货需要向班轮公司办理订舱手续。在货物装船之前,要按规定向海关和商检机构分别办理报关、报检手续。
如按C1F价格条件出口,还必须向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待海关查验后,在装运货单上盖章放行,货物才能装船。装船后应及时向外国进口商发出装船通知。
制单结汇,货物装船后,企业应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正确地编制各种单据,并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送交银行议付和结汇。
议付就是出口国银行购买出口企业出具的汇票和货运单据。结汇就是指企业所得的外汇,按规定卖给国家指定的外汇银行,这一般是施行外汇管制的国家的做法。如我国,可卖给中国银行,换成人民币并将人民币记入有关出口企业的账户内,并通知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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