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打伤住院的,误工费的支付时间,需要根据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根据受害人受伤的程度按照以下的时间规定:
1、受害人致伤非持续性误工
如果属于这个情况,那么误工的时间将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比如不需要住院治疗的伤害,那么就根据相应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受害人被侵害致残的,一般无法尽快恢复劳动能力,所以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比如腿部骨折等需要住院治疗的,那么需要做好伤残鉴定,接着按照以上的方法计算。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
受害人遭到侵害后,一般会接受紧急治疗,所以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计算误工费。
比如在遭到侵害时可以做抢救措施的,那么就从抢救后无力挽回生命时计算时间。
另外,因为第三人原因导致误工的,受害人还在参加工作的,那么需要请病假。所以,如果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就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是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此外,有些受害人没有休假证明的,但受害人确实需要做休养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一、民法典腰椎压缩性骨折侵权责任怎样赔偿
1.侵权行为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的,侵权人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的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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