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多少缺陷:(1)期限缺陷所谓违法期限是指行政行为违反法定期限。从法治的角度看,任何行为都有相应的时限,这个时限是具体的、合法的。违反法定时限也会导致手续违法。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不足六十日的除外。情节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模式缺陷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行为形式等。事实上,书面形式是原则,是法律明确、举证责任减轻、行政机关按规定建档的客观要求。以口头、手势或者其他终结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只有在行政行为的目的能够客观实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因此,法律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应当以口头或者行动作出。
一般认为,侦查取证的方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采取法律禁止的方式,如利用法律禁止的手段和方法进行侦查取证。其次,它违反了法律的格式要求。比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必须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易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等内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3)顺序缺陷行政行为的顺序要求是限制权力滥用、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措施。作为行政程序要素的顺序,是指每一程序步骤的顺序。这些步骤“是完成某一程序的必要阶段”。任何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无论多么简单,都必须按照法定步骤进行,先取证,再作出决定;先申请批准,再拿地;先裁定,再执行等,否则将构成非法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应当经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被征收土地属于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此,如果不依法批准,征地程序就是违法的。农村征地补偿办法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市国土资源局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自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根据土地情况制定并公告省、国务院批准的征地计划用地批准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被征地的地点、类型、面积;地上附着物、苗木的种类、数量;被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土地的标准、金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补偿;
安置补助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其他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县、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和采纳,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县政府征求意见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土地补偿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按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实施补偿安置计划和土地交付。土地补偿费由集体支付,村委会代表收取。如何分配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根据村民民主议事规则,分配方案可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安置补助属于土地承包人,承包人直接领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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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强制性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土地征用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进行公共建设,如城市扩张、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等。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需要遵循法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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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有哪些程序青海在线咨询 2021-02-271、发布征地公告 2、征询村民意见 征地公告发布之后,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联合乡镇政府围绕公告的六项主要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与村民的意见。如果村委会或者村民提出了不同意见,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记录在案,着手协调解决,同时还应当告知他们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等这些程序履行完毕后,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还应当将记录在案的不同意见、听证的相关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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