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集体土地拆迁中被拆迁人的法律权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17:00:43 363 人看过

1、知情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确认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3、听证权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4、登记权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5、获得公平补偿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6、参照国有土地补偿权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7、先补偿后搬迁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8、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拆迁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拆迁人主要权利有:

1、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可以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周转房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二)拆迁人主要义务有:

1、按照《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2、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向被拆迁人做好拆迁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3、拆迁完成后,拆迁人应当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收回,移交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注销;

4、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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