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过程分解理论与实践意义详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8:51:58 248 人看过

如果通过实证的方法确定了各罪的量刑基准点,并且案情比较简单,只有基本的犯罪事实,那么只要按照量刑的基准点来量刑即可。如果只有反映犯罪严重性的事实,或者只有反映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的事实,并且量刑情节是单一的,那么只要对基本刑作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就能确定最终的宣告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此简单的案件是比较少见的,大多数案件都具有数个量刑情节,数个量刑情节可能同是从严情节或同是从宽情节,也可能同时具有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这就涉及到多种量刑情节的适用问题。《美国量刑指南》规定了每个犯罪的基本犯罪等级,同时对各种量刑情节作了量化处理,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只要在确定基本犯罪等级的基础上作相应的加减处理就可以,所以多种量刑情节适用问题在美国应当不是很突出。如果我国借鉴《美国量刑指南》的作法,确定各罪的量刑基准点,并对各种量刑情节作量化处理,那么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多种量刑情节的适用问题。但即使对每一个量刑情节作了量化处理,各种量刑情节之间也有主次之分,我国刑法更有可以情节与应当情节之分,司法实践中还有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之分。将量刑过程分为三步骤进行,有其理论基础也有法律基础。

先考虑反映犯罪严重性的量刑情节,再考虑反映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的量刑情节,反映了量刑根据的主次之分和层次性。从刑法规定来看,反映犯罪严重性的量刑情节,主要是“应当情节”,“可以情节”只有预备犯、未遂犯等少数几个。而反映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的量刑情节,则主要是“可以情节”,“应当情节”只有“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这一个,此量刑情节可以说是个例外,刑法作如此规定,并不是仅仅为了满足刑罚报应和预防的需要,更大程度上是为了减少犯罪后的损失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应当情节是法律的硬性义务规定,具有法律规定的明确性与裁判上的确定性,审判人员在量刑时没有选择的余地。而可以情节虽然也是刑法的明文规定,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也是必须予以考虑的,但是它只表明一种裁判上的倾向,并没有完全排斥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从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在适用上的优先性来看,也应当分阶段先考虑反映犯罪严重性的量刑情节,再考虑反映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的量刑情节。

因此,无论将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制定了类似《美国量刑指南》的“中国量刑指南”,确定了各罪的量刑基准点,并对各量刑情节进行了量化处理,还是在目前“中国量刑指南”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将量刑过程分为三个步骤是一种合乎法理、合乎逻辑的方法,它为实现公正、合理的量刑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步骤,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一次性综合量刑法的弊端,也为解决量刑情节适用时的冲突提供了更好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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