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5日,魏强向朱贵借款用于子女读书费用,借款本金为14000.00元,但借条中却写明借款20000.00元,其中6000.00元作为利息,并定于2008年2月15日归还。借款到期后,朱贵多次追收,2009年5月魏强在偿还了朱贵4500.00元后对剩余款项一直未付。
2010年4月,原告朱贵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魏强偿还借款20000.00元。
法庭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求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复利的,只返还本金。本案原、被告以前关系较好,又系亲戚关系,有调解的可能。法庭在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原告释明了法律的规定,讲明亲戚和友情的关系,指出借条中6000.00元的高利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依法得不到支持,鉴于此原告放弃了该部分的请求,在法官的主持下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魏强差欠原告朱贵的剩余借款也于6月10日支付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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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复利的判决时支持不支持复利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08请参考以下内容:复利是指在每经过一个计息期后,都要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以计算下期的利息。这样,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即以利生利,也就是俗称的“利滚利”。民法通则第125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算”。因此民间借贷不允许复利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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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法院要求利息支持不高?河北在线咨询 2022-05-041、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3、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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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吗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处理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07“转条”行为在民间借贷中很常见,即是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或出借人催要后,因不能支付本息,而与出借人约定重新出具借条,并将之前的利息计入本金的行为。“转条”行为属民间意思自治,如双方按约履行则可,如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对出借人、借款人双方都存在利益损害的可能。对于出借人而言,法律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一旦“转条”行为经法院认定属实,则只能依照最初的本金,按照双方约定,计算不超过银行同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