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赔偿项目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6 21:42:54 389 人看过

(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护支付。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

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赔偿金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

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速1年;

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9)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0)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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