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期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09:54:53 164 人看过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申请的期限。《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时,应当完成登记。

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后,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书。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规定编制登记申请书,并向房地产登记中心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有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申请人提供登记业务指导咨询、不动产单元号、登记申请表和样本,并指导其填写。受理:核查申请主体,核对申请材料,询问申请人,扫描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意见。符合要求的,当场发出验收通知书;不验收的,填写拒收通知书。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缺少必要的“房地产边界坐标、空间边界、权属调查表、权属边界协议、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材料”的,房地产登记中心通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权属调查摸底。初审:核对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是否与申请主体一致;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登记理由证明文件是否与登记申请内容一致;调查是否符合房地产边界、空间边界、面积的结果是否齐全,权属是否清晰、边界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是否与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状况相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或者缴纳证明是否齐全,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预审意见。复核:检查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标准格式,各种表格、文件内容是否齐全,输入信息是否准确,扫描数据是否完整清晰;检查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提交的相应材料是否一致,提交的材料与申请主体、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房地产单位确认是否准确;检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缴纳的税费,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是否准确计算;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有查封等限制或者提示的,进行复核,抵押、通知、异议;对需要实地检查的房地产进行实地检查或者调查;在《房地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登记:根据收到的资料和审计意见,对登记册中需要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复核。根据登记业务转让证及证件号码,核对登记信息是否与申请登记内容一致,并确认登记;

2)证件书写:打印房产证或房产登记证,粘贴地图,加盖不动产登记转让章,记载不动产证书、证书的使用情况,转让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书、登记资料;

3)支付:经核实确认支付登记费用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支付申请人按规定办理;

4)发证:申请人和经办人核对《登记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后,填写《领证记录表》,签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向申请人提供登记证或不予登记通知书,并整理、移交资料;

5)备案:对房地产登记产生的登记簿、申请评审表、报送材料和其他与房地产登记有关的材料进行补充、校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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