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劳动合同法》之说不可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09:01:23 408 人看过

长江商学院教授、明尼苏达大学卡尔森管理学院教授王一江撰文呼吁全国人大补充立法,宣布对中小企业实行免除《劳动合同法》。其理由包括中小企业属于弱势群体,需要扶持、扶持中小企业,就是帮助最底层劳动者、扶持中小企业,应对宏观经济挑战、扶持中小企业,符合国家长远利益以及基于劳动立法的国际经验几方面。(2月16日《经济观察报》)

王一江先生的长文写得很精彩,笔者赞同其中两方面论述应对宏观经济挑战最有效、对就业和经济长远发展负面影响最低的方法,是提高效率,增加有效供给(而非宏观工具和行政手段),以及因为有广大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在一个经济中建立起一种创新文化,才会有充分就业,才会有优秀大企业赖以涌现的肥沃土壤。

中小企业确如王一江先生所说属于弱势群体、需要扶助,但免除《劳动合同法》之说,既不可行,也无必要。理由如下:

首先,如果免除中小企业的《劳动合同法》履行义务,很难准确界定中小的合理标准,无论按照注册资金、销售收入、资产价值、员工数额、行业分类等之中哪一个或哪一些标准,都一定会产生大量高呼被标准遗漏的弱势企业,以及被社会抨击不该被标准纳入、从而免除法定义务的企业,并且几乎肯定会演进成一些地方执法部门敲诈企业的设租工具。联系更多底层劳动者就业的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主要为中高端劳动者就业的中小型高新科技企业,哪一类受到《劳动合同法》更大的冲击?显然是前者,为什么要让前者履行而免除后者的责任?

第二,是全面免除还是部分免除,这注定成为一个不能解决的难题。许多企业对《劳动合同法》感觉最不适应的是非固定劳动合同以及离职补偿两点,其他多数条款实际上是《劳动法》等法规政策早就有过明确要求的。如果部分免除,例如免除企业最不满的上述那两条,中小企业照样担负着《劳动合同法》的其他条款,而这些条款也是企业以往没有承担的,有什么理由不作全面免除呢?

如果全面免除,意味着中小企业将成为豁免所有劳动责任的天堂。王一江先生在文章中抨击中国的大企业特别是占据体制和资源垄断优势的超大型国企,大而不强、缺乏创新、没有活力,但就是这些大企业在规避社会责任方面,非常有创意,诸如不少银行、油气企业一线基层员工全是劳务派遣工,也享受不到一丁点垄断利润。这样的免除的最大受益者将是大企业,这最起码将产生两方面后果:一方面,大企业完全可以凭借同政府的良好关系以及免除条款的具体标准,将主要业务分开注册成一个个中小企业,诸如延迟两至三个月发工资、公司有权辞退犯错员工,不给任何补偿,也不给尚未结算的工资等目前一些中小企业较普遍存在的情况将被灵活的应用到大企业;另一方面,大企业积极推广现行劳务派遣办法,将该担负的所有劳工保护责任全部外包出去、员工皆是派遣而来,如前所述,中小企业被全部免除了劳动责任,这岂不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已经被架空,被制定的法律成了一纸空文,劳动者难道会很乐意接受那样的局面,这将带来怎样的社会问题?

第三,中小企业最应该被免除的不是劳动责任。王一江先生将中小企业和务工者定义为弱势对弱势、底层对底层,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是对的,但按照其逻辑推导,例如沃尔玛、微软、波音等跨国巨头即便他们的手下员工违约辞职赔偿的绝对金额也不大,这些公司的大股东、高管层岂不是最弱势的人!?握有超大企业真该是世界上最可怜的事情!?中小企业的弱势只是相对经营环境,相对掌握资源和赋予体制垄断的超大型国企而言的,那么最应该改善的就是从改善中小企业在融资、税负、产业政策限制等方面的外部条件。

第四,即便不出台《劳动合同法》,在现行国际贸易框架下,中国的外向型企业也会被要求执行越来越严格的劳动保护条款,不清楚经济学家们届时是呼吁大部分是中小规模的外向型企业认真执行这些条款,还是呼吁国外采购商、消费者团体和人权组织降低对中国企业的要求?后者估计不太可能,如果是前者,那就将形成面向国内市场的企业和外向型企业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巨大差异(从而推导出国外消费者、采购商地位优于国内消费者的结论),经济学家们因其主张而将陷入无法自圆其说的尴尬境地。

笔者认为,在现今中国宏观经济面临诸多严重挑战,确应给广大中小企业松绑,为它们创造更加宽松良好的经营环境,但如恰所述,应当放宽中小企业的产业政策限制,尤其要破除因超大型国企与民争利的诸多禁入规制,大幅降低中小企业、就业人数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高新科技企业初创期的税负,并通过各级财政建立鼓励创业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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