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计税基础,是指某项资产按税收法规规定,在未来收回计税时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其金额是资产的入账成本减去已经在税前抵扣金额后的差额。
(1)货币资金和预付账款。该类资产均在经济利益流入(如取得销售收入)时已计税,将来也可以全额税前抵扣。则: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2)资产陆金融资产。准则规定该项目初始取得时按成本计量,在各期期末时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法规定按成本计量,只有在处置时,才能将实际发生的损益额税前抵扣。两者的差额就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即:
账面价值=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公允价值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注:上述公式中,若为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应加,若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减。
(3)应收票据。准则规定:带息票据的应收利息,在年末时应确认利息收入,同时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税法规定:带息票据的利息应在实际收到时才确认应纳税所得。则:
账面价值=期末应收票据票面金额+应收利息
计税基金=账面价值-应收利息
(4)应收款项。这里特指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准则规定:应收款项初始计量,应按发生时应收未收的货款或其他款的实际金额入账,期末后续计量时按很可能收回的实际净额反映,即按原记金额减去估计坏账损失后的净额反映。税法规定:应收款项只有原记账面余额和按账面余额的3‰-5‰计提的坏账损失才允许税前抵扣,其他坏账损失应在实际发生时才能税前抵扣。则:
账面价值=应收款项账面余额-会计确认坏账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会计确认坏账-税法确认坏账
=应收款项账面余额-税法确认坏账
[例1]A公司年末应收账款账户余额500万元,坏账准备账户余额5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该公司坏账提存率5‰,该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为:
账面价值=500-50=450(万元)
计税基础=450+50-500×5‰=497.5(万元)
或=500-500×5‰=497.5(万元)
(5)应收利息。该项目反映取得债权性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和一次还本付息债权投资按期计提的利息收入。前者会计准则与税法规是一致的,在支付利息时和收到利息时都应税前抵扣;但后者税法规定在计提利息收入时并不计税,要到实际收到利息时才能税前抵扣。则:
账面价值=取得债权投资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未领利息+分期付息债权投资按期计提的利息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分期付息债权投资按期计提的利息
(6)应收股利。在我国,股利分配和利润分配都属于税后分配,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则: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7)存货。存货的初始入账成本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一致,但对存货跌价损失的处理规定则不同,会计准则要求估计存货跌价损失,并减少存货账面价值,而税法不承认估计的存货跌价损失,不准抵扣当期应税所得,存货在将来允许税前抵扣的金额仍是其入账成本。则:
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存货跌价准备账面余额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存货跌价准备账户余额
值得注意的是若存货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入账成本应为账户余额加上或减去相关成本差异;零售商业企业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应为库存商品账户余额减去商品进销差价账户余额。
(8)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该项目的成本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但税法不承认计提利息收入和公允价值变动额,应收利息应在实际收到时才计税,公允价值变动应到出售时才计税或税前抵扣。则:
账面价值=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应收利息±公允价值变动额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应收利息±公允价值变动额
(9)持有至到期投资。该项目的成本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但税法不承认计提利息和减值损失,利息应在投资到期实际收回时计税,减值损失应在投资到期时按实际损失给予税前抵扣,则:
账面价值=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成本+应计利息-减值准备
计利基础=账面价值+减值准备-应计利息
(10)长期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的大部分内容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但其中的递延收益两者的规定不一致,会计准则要求在将来收回时确认,而税法规定应在当期计税。则:
账面价值=长期应收款账户余额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递延收益金额
[例2]A公司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一批,合同价格568000元,分两年收款,目前市价400000元,增值税68000元,未发生其他长期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帐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为:
账面价值=568000(元)
计税基础=568000-(568000-400000-68000)=468000(元)
(11)长期股权投资。企业采用的核算方法不同,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的经济内容也不同。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其投资成本净额,对此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但对投资减值损失的规定不一致,税法不承认预计减值损失,则:
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投资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投资减值准备
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投资企业所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投资在以后能够以现金股利方式收回的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一致,即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投资在以后不能得到现金股利,只能通过转让方式收回投资的,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会计准则后续计量要求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增减额和投资比例增减长期股权投资及当期损益,而税法对此不准许计税或税前抵扣,则:
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投资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因被投资单位增加所有者权益而增加的投资额+投资减值准备
一、成本法的主要调整方面
(一)核算范围变化:在原核算范围基础上,新准则对有控制权的投资(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而原准则采用权益法,新的变化与国际会计准则处理方法一致。调整原因是在有控制权的情况下权益法所提供的信息,使用者可以通过合并报表得到,采用成本法则更能重点反映投资资产的业绩。
(二)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原准则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新准则对企业合并和非合并两种情况分别规定: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以取得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情况下,初始投资成本为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反映在营业外收支中。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非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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