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申诉人:张某,女,25岁,中外合资某地板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
被诉人:中外合资某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某,系中外合资某地板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诉人张某1990年3月经某市劳动局批准,被中外合资某地板有限公司招收为劳动合同制人,1990年10月11日因工负伤,1992年3月15日被辞退。申诉人不服被诉人的辞退决定,于1995年2月27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依法裁决被诉人收回辞退决定,从辞退之日起补发工资,按票据核销申诉人因工负伤所支付的医疗费,对申诉人的伤残程度进行劳动鉴定。
调查过程
申诉人张某于1990年7月职业高中毕业,同年八月经被诉人考核,劳动部门批准被录用为合同制工人,人厂后被分配到镶木车间任上料工。1990年11月16日,张某在操作鼓式锯时,因将木料投偏位置,将左手挤伤,经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因工负伤后,被诉人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1991年5月,被诉人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有关规定,根据申诉人治疗实际情况,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提出339.30元的理赔要求。申诉人张某1991年12月份旷工20小时、计2.5天;1992年1月份累计旷工48小时,计6天;2月份累计旷工40小时,计5天。1991年12月份至1992年2月份张某共累计旷工13.5天。1991年12月24日,某市中心医院精神内科临床诊断张某为“精神分裂症。”1991年末至1992年初,张某被辞退前,精神上跟正常人不一样,有时哭有时笑,拼地板块时柞木与曲柳木不分。1992年3月1日被诉人以张某经常迟到、早退,1991年12月至1992年2月累计旷工20天,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公司所制订的《员工守则》为由给予张某辞退处理。后考虑张某之父是该公司老职工等因素,《辞退决定》并未正式执行,直至1992年6月方通知申诉人正式生效。
分析意见
1.申诉人被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之前,精神已不正常,其行为已没有完全的理智,因此,其迟到、早退的行为实为事出有因,故被诉人对申诉人做出的辞退决定事实依据不足。被诉人所做出的辞退决定,既没有班组、车间形成的书面材料,也没有厂务会议记录,更没有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被诉人对申诉人所做出的辞退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根据《若干问题解答》(劳人劳〔1987〕31号)第二条之规定:“《辞退规定》适用于固定职工,对于合同制工,按照《辞退规定》属于应当辞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上,申诉人与被诉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989年9月1日至1994年8月31日,且未办理任何解除劳动合同手续,1992年7月至1994年8月31日劳动合同仍在履行中,因此,被诉人对申诉人做出的辞退决定适用法规不当。
2.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三章第十八条的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给予除名。”而被诉人1990年10月制定的《员工守则》第十三条规定:“旷工一天扣罚一天工资,旷工两天开除厂籍。”此规定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因此不具有效力。
调查结果
1.撤销中外合资某地板有限公司所做出的《关于给予张某予以辞退的决定》;
2.由中外合资某地板有限公司收回张某,并按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有关医疗待遇对张某的疾病给予治疗;
3.补发张某被辞退之日起至1994年8月31日期间的基本工资计1670元,由被诉人在1995年3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诉人;
4.本案受理费、处理费280元由被诉人承担。
经验教训
1.合同制职工因工负伤后,应及时给予治疗,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工资、医药费报销等应和固定职工同样待遇;医疗终结要进行劳动鉴定,以确定其伤残程度。
2.厂规厂纪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3.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切实维护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
-
职工患精神病被辞退
330人看过
-
抑郁症、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工伤
179人看过
-
精神分裂症患者能开车吗?
86人看过
-
企业职工患精神病咋办
160人看过
-
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监护人是谁
191人看过
-
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职业病
254人看过
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 (1)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但未达到被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 更多>
-
-
“精神分裂症”属于职业病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1-12-12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精神疾病。职业病包括职业尘肺病等呼吸道疾病、职业皮肤病、职业眼病、职业耳鼻喉科口腔疾病、职业化学中毒、物理因素引起的职业病、职业放射性疾病、职业传染病、职业肿瘤等。
-
因工作引发的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工伤或职业病?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12精神分裂症是指在各种不同原因(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下,人的精神活动发生分裂,即人的思维、情感、意志行为之间互不协调,患者对正常事物产生歪曲的理解和认识,行为荒诞怪异,脱离现实。 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的规定,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精神病,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在工伤或职业病过程中伴发的内源性精神病不应与工
-
精神分裂症属于工伤范畴吗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31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精神病,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在工伤或职业病过程中伴生的内源性精神病不应与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的精神病相混淆,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不属于工伤或职业性精神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
-
精神分裂症能够认定工伤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1精神分裂症是疾病,一般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但其中,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导致精神分裂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疾病与工伤关联性确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工伤保险条例》r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r(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r(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