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变更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4 00:20:31 477 人看过

一、公房承租人变更纠纷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当给予变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的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实际操作】

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在现实生活中,房管所通常要求拟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就承租人变更事宜达成书面一致,甚至有的房管所要求对家庭成员达成书面一致的情况进行公证,否则不予变更。至于家庭成员中的一人瞒着其他家庭成员悄悄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有的甚至伪造其他家庭成员的签名,骗过房管所,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针对这种情况,其他家庭成员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变更的,法院一般会支持。

二、公房承租权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因公产房的承租权纠纷可能有多种变现形式,其当事人及法律关系也不尽相同,不可一概而论,其次,公产房承租权纠纷多发生在原承租人死亡的情况下,对此需要明确的公产房不是个人财产,顾名思义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企业的财产,这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关于公产房的租赁权是可以继承的。回答您的问题,需要您明白继承的相关知识,原承租人所有子女对于原承租人财产或者权益都是有继承权的,承租权变更的部门为了防止产生纠纷只有在别的继承人都出具了书面的证明协商一致后才会办理承租权变更的手续。关于公产房的租赁的法律法规都是散落在地方的法律法规上,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定,只能到当地的机关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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