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称成都职业打假人的黄某以及他的雇佣军,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跨越河南、江西等众多省市,向300余家电视台索要金额共计241万余元。
日前,自称在全国1000余家电视台干过这事的黄某,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决书长达56页,仅涉及犯罪事实部分就多达10项。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近日独家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披露了成都职业打假人黄某名为为正义打假实为非法敛财的内幕。
成都打假第一人生日被抓
黄某,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黄某从1996年开始职业打假,在14年的打假活动中逐渐为人所熟知,被称为成都打假第一人。自2005年起,黄某主要针对媒体发布的药品、食品、保健品等方面的虚假广告进行打假索赔。因为索赔时行为过激,他曾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拘留。
2010年8月19日,正是黄某45岁生日。这一天,他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万州警方抓获,随即被刑事拘留,并于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2011年7月6日,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胡某、莫某犯敲诈勒索罪,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招雇佣军专门敲诈电视台
据黄某称,2008年6月,他发现全国各地许多电视台播放的医疗类广告存在夸大疗效等违法行为,如果被举报,这些电视台将面临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于是,黄某相继于2008年6月、2008年下半年和2010年5月,招募了胡某、莫某以及颜某(另案处理)成为其雇佣军,分别安排3人到其指定的省市,收看当地电视台播出的医药类广告,并将广告录制成光盘,然后到当地购买一份广告中播出的产品,将产品批号等信息用手机短信发给黄某。
黄某收到前方员工发来的消息后,即在自己开设的说法网上,制作针对该电视台违法广告的举报材料,由胡某、莫某、颜某分别将这些举报材料打印出来,并邮寄给当地党委、政府、工商、药监等主管部门。
各电视台受到相关处罚后,一般都会按照黄某在举报材料中留有的联系方式与其联系。黄某就以举报该电视台相威胁,向其索要钱财。
黄某一旦收到钱后,便在说法网上将举报内容删除,制作声明函发给当地工商部门,表示不再追究电视台的法律责任。
据查,从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黄某等人以举报相威胁的方式,共向河南、四川、江西、安徽、湖北、贵州、云南、江苏、福建及重庆等省市的309家各级电视台索取资金共计241.29万元,涉案多达309起。
由于黄某举报后,广告一直停播,重庆一家电视台不得不与黄某联系。黄某说:我派了两个兄弟在你们那边,食宿都要花钱,我们公司还要运转,我还要赚点钱。
这家电视台称:我们不愿意给钱,还不如把钱拿去交罚款。
黄某就说:你交罚款没有用,我还会一直举报。最后,这家电视台给了黄某8000元。
时间到了2010年5月,黄某直接把电话打到了这家电视台说:一年又到了哟,你们如果把钱给了,我就不举报了。
这家电视台早就领教了黄某的厉害,于当年5月25日又支付给黄某5000元。
记者在法院长达56页的一审判决书上看到,黄某等人的具体犯罪事实部分,以省市为单位,共列举了10项,一项涉及一个省市,而在一个省市中,又分为若干个电视台。
建索赔模式无论生熟通吃
据黄某供述,他有自己的一套索赔模式。他自己或者员工到全国各地电视台刻录电视台的广告内容,再用书面方式指出广告中的违法行为,接下来他就分两步走。
第一步,是没有与黄某打过交道的电视台。黄某在说法网上制作出电视台的违法行为举报信,然后寄给当地工商、药监等主管部门举报电视台的违法行为,要求这些部门查处电视台的违法行为。过后电视台一般都与我联系,我才谈我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索赔,对方一般都是与我在电话中协商解决索赔的事,说好后我就把自己的银行卡号发过去,对方就把钱打到我账上,随后,我就应电视台的要求在网上删掉举报信。
第二步,凡是以前跟黄某打过交道的电视台。黄某就制作一份严正声明函,然后将光盘和声明函寄给电视台,同时在说法网上制作电视台违法行为的警告书。黄某的严正声明的内容一般是指出电视台的违法行为,希望电视台自查自纠,并让电视台在3日内承担黄某作为消费者的赔偿义务,否则就按程序举报给相关部门。一般情况下,电视台都给我回了信,也协商好了索赔的事。没有回复的,我就网上举报,同时将举报资料寄给几个主管部门。
黄某供述称,他从1996年开始打假,索赔收入已达到2000多万元。我是个人行为,没有办公司,而是私下请了11名员工,平时主要是胡某、莫某、颜某,另外山东那边还请了六七个人。我给他们的报酬是付月薪,月薪由4000元至1万元不等,谁跑得多就得的多。
黄某还供述称,事实上药品买来后他并没有服用,有的丢了,有的放家里。全国大约有1000多家电视台与他有过这样的事情发生,重庆市有20多个区县的电视台,都跟我发生过这样索赔的事情。
为正义打假实为非法敛财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当事人与黄某协商是不是受到胁迫等问题展开辩论。
检方认为,黄某、胡某、莫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证据确凿,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责。
黄某辩称,与起诉书指控的各地电视台有联系,并收到汇款。黄某与自己的辩护人均认为是为了正义打假并进行索赔,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举报过程中没有威胁,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应为无罪。
胡某辩称是黄某雇佣的工作人员,按照黄某安排取证,对于索赔以及黄某的收入自己不清楚,认为自己的举报是合法的,不构成犯罪。
莫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莫某是雇佣的工作人员,系从犯,且认罪,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胡某、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索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在与各电视台的联系中,黄某以举报该电视台相威胁,向其索要钱财。可见被告人黄某一伙的行为是以打假的名义,利用播放违法广告的电视台害怕被查处的心理,以所谓举报对其恐吓,迫使其按被告人黄某的要求交出钱财。被告人一伙以打假之名行非法敛财之实,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胡某,法院认为,通过证据能证实被告人胡某明知被告人黄某以举报名义敛财,而按照被告人黄某安排到其指定的省市获取当地电视台播出的医药类广告的证据并邮寄举报材料,其行为是敲诈勒索罪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起组织、领导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胡某、莫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3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7年;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4年;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4年,缓刑5年。被告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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