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财产怎么分割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5 20:43:21 378 人看过

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

审理事实婚姻案件,当事人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裁定或应判决准予离婚。

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配,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一、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六)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七)夫妻协议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八)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婚后财产纠纷的问题。首先,离婚财产只分割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并不属于可分割的部分,其次协议离婚的由双方协商分割,诉讼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当然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不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离婚诉讼时,只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婚前财产离婚如何处置

确定是一方婚前财产的,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当事人有相关约定时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会予以分割。

离婚时婚前财产如何分配:

在实践中,婚前财产分割主要有以下情况: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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