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可以代为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的“三部曲”。这三部法律分别规范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使得行政机关最重要的三种行政管理措施实现了有法可依。本人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代履行制度谈谈粗浅的看法。
二、代履行的定义
所谓代履行,顾名思义是指义务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行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对于不能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是不能适用代履行的,比如与人身有关的义务,公安机关对某人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是不能由他人代履行的。代履行的法定职权授予依法有权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障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机关,并对代履行的条件、要求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行政强制法还授予了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立即代履行的职权。下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条文从代履行的性质、处罚程序、适用范围、行使主体四个方面加以阐述:
1、代履行的性质
代履行属于间接强制执行的一种,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均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方法。直接强制与间接强制的本质区别在于直接强制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具有直接的强制性,通过外部强制力量作用于当事人的人身或者财物,以达到行政决定义务履行的状态。而间接强制执行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是通过给予当事人外部压力,迫使其自动履行或者通过他人代为履行达到履行的目的,将行为履行义务转化为金钱给付义务的方式实现义务的履行。代履行只能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本应由当事人履行的义务。不存在行政行政强制权委托第三人行使的情况。
2、代履行的范围
代履行只能针对当事人的可以代为履行的义务,一般是作为义务、他人代为履行能够达到与当事人履行同样的法律后果、代履行义务可以转化为金钱给付的义务。如果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了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履行或者强制当事人履行,就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还有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同样不能由他人代为在拘留所执行。可以代为履行的义务,通常是指行政机关决定要求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例如,行政决定要求当事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责令当事人补种树苗、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等。
3、代履行的程序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代履行的强制执行决定。
4、代履行的主体
代履行可以由行政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
三、行政机关代履行应当注意的问题:
1、代履行是《行政强制法》赋予行政机关一项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果代履行错误,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家行政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有权责令其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该拖车行为即属于代履行行为。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车行为违法,则应当负赔偿责任。如果拖车行为合法,因采取不当的方法拖车至机动车受到损坏的,则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如果行政机关不是自己行使代履行,而是委托了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因第三人的代履行行为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赔偿后可以向存在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第三人追偿。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第三人的行为属于委托从事代履行活动的行为,在实施委托行为过程中造成当事人的损失的,其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委托人承担。
3、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负担。因为代履行本质上是将当事人作为义务通过代履行的方式转化为金钱给付义务,所以当事人负担代履行费用是理所当然的。然而,收取当事人的代履行费用,并非惩戒,它是将作为义务转化为金钱给付义务,因此,收取当事人的代履行费用应当合理以履行义务的实际支出为限,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代履行实际支出的费用是指合理的人工费,如果需要使用设备的可以包括租用设备的费用。行政机关自行代履行的,因为其人员工资由国家发放,因此不能再收取人工费。
四、行政机关代履行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代履行职责,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行政强制的“软”的问题,较好地实现了公民权利保护和行政管理效率的平衡,既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赋予了行政机关必要的强制手段,保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对当事人不能或不愿履行作为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履行职权,以保障交通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领域,变被动为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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