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位权应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2 18:12:27 278 人看过

股权代位权应具备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一、提起代位权诉讼有哪些条件?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的含义是指什么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以保全债权。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必须到期清偿;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

4、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债务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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