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如果是过失造成的,就不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原有规定作出修改,本罪从结果犯演变至行为犯,从过错责任原则到带有严格责任性质的过错推定原则,从过失犯到承认存在间接故意的主观方面。
一、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均可构成该罪的主体。
(二)在主观要件上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罪名,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那么就不是该种犯罪,而是相应地构成其他故意犯罪了,在处罚方面也比该罪要严重得多。
(三)在客体要件上,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四)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二、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素是: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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