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转继承及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
【问题提示】
儿子有权对父亲的遗产进行两次继承吗?
【案情介绍】
杨某、何某夫妻有两个子女,即何某芬、何某建。何某建与前妻叶某在二○○○年十月离婚,其子何某华由何某建抚养。二○○三年七月十四日,何某建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遇难死亡,保险公司支付人身意外死亡保险赔偿金10万元(未指定受益人);运输公司支付赔偿金8万元;所在单位按照非因工死亡处理一次发给抚恤金4500元、安葬费1500元,还按月付给付何某华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100元至16周岁。上述款项均由杨某、何某夫妻领取,并从中支付了何某建的丧葬费10000元。何某建死亡后,何某华随杨某、何某夫妻生活,并经叶某同意,被送进附近某知名小学就读,杨某、何某夫妻为何某华支付了学费和保险费,分别为15000元和100元。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何某死亡。何某华于第一学期寒假时回到母亲叶某身边共同生活。但何某建的遗产未进行分割。二○○三年五月,何某华因索要其父亲遗产与杨某发生纠纷,何某称要从遗产中扣除丧葬费、学费和生活费。何某华遂由母亲叶某代理起诉至法院,请求继承其父遗产中应得份额,审理中何某芬提出请求,要求继承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普通继承、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三个继承关系,何某芬有独立的请求权,应当准予何某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认为,何某建的保险赔偿金10万元因未指定受益人应作为遗产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金8万元虽不属遗产范围,但可参照遗产进行分割。何某华系未成年人,应适当多分给其遗产,但是应当先从遗产中扣除8500元丧葬费,由杨某、何某各继承5万元,何某华继承71500元,但是应当扣除杨某垫付的学费和保险费15100元;抚恤金4500元不属于遗产范围,由应由与其生前共同生活之人分享,杨某、何某和何某华各分得1500元;何某华每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费100元属于个人所有。何某在何某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产生转继承关系,其遗产51500元由杨某何某芬、何某建继承,因何某建先于何某死亡,其所继承部份应由其晚辈直系血亲即何某华代位继承,可适当多分,由杨某、何某芬各继承17000元,何某华继承17500元。判决由杨某共继承67000元并分得抚恤金1500元,何某芬继承17000元,何某华共继承89000元并分得抚恤金1500元,减去杨某垫付的学费和保险费15100元,实得754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审理中同时涉及到法定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三个法律关系,还有何某芬的诉讼地位问题,应当予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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