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规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案由有以下24项,具体为: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包括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两种)、公司设立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公司清算、清算责任纠纷、上市公司股权纠纷包括的范围比较广,可能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也可能是公司决议纠纷、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纠纷等案由,因此公司股权纠纷具体还要看纠纷的来源及争议焦点,再确定是哪一个案由。
一、公司法监事高管有哪些规定
公司监事会代表股东大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公司高管层的履职尽责情况行使监督权,在具体工作实际中,作为公司高管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掌握着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和控制权,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发现他们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监事公司法解释起诉董事或高管有哪些规定呢?
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由之一,一般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损害公司利益而引起的赔偿责任纠纷。本案由的侵权主体(被告)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侵犯的权利客体为公司利益。关于本案由的原告,根据《公司法》第151条之规定,若被告为董事、高管,通常应先由监事(会)提起诉讼;若被告为监事,通常应由董事(会)提起诉讼;在紧急情况下,公司股东亦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在监事作为被告时,由于公司董事、高管往往控制公司的经营权,掌握公司的公章、证照,往往可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即以公司作为原告。但在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时,由于监事(会)不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不属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掌握公司的公章、证照,此时监事(会)应如何提起诉讼,实践中法院的处理意见尚未统一。
二、股东侵权纠纷有哪些类型
以被侵害的股东具体权益来来划分,公司侵权纠纷主要有以下类型:
1、公司知情权侵害
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帐薄与记录查阅权,提请审计确认公司财务状况权,公司经营状况质询权等遭受侵害的纠纷。
2、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召集、召开请求权侵害
鉴于我国目前公司比较普遍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的现状,此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受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掌控的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对中小股东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召集请求权的侵害。
3、公司盈利分配权侵害(股利分配权纠纷)
4、股权转让或新股认购权侵害(股权转让权纠纷)
其中,除通常的股权优先受让权或新股认购优先权、增资扩股优先权外,还应包括有待《公司法》立法确立的公司部分股东权益在遭受其他股东侵害而其他途径维权不能、出资公司目的无法达成情况下的公允(如参考公司净资产值)转让股权请求权,它与下述第6种非目前《公司法》法定解散请求权之外的在公司权力博弈陷入僵局、部分股东出资目的无法达成情况下的解散公司请求权,应作为被侵权股东的备选权。
5、股东共益权侵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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