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94635
法律文号:苏人社发(2012)297号
颁发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12-7-19
执行日期:2012-7-19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人社发(2012)297号
关于印发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特殊工时制度是国家劳动标准的重要内容,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目前,全省特殊工时制度实施情况总体良好,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今年,加强特殊工时管理已被列为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为进一步提高特殊工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现将《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特殊工时管理的重要性。特殊工时管理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把这项工作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作为加强用工指导服务、规范企业工时管理的必要手段,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规范管理力度,提高办事效能,防范行政风险,做到制度建设到位、人员配备到位、职能归口到位、管理落实到位。在符合基本条件、方案切实可行、劳动者权益得到充分维护的前提下,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实施特殊工时制度。
二、依法推动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工作。各地要集中力量继续抓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深入企业开展劳动保障法律咨询、案例分析等活动,加大服务企业力度,有针对性地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以劳动定额、工时管理为重点的劳动标准管理体系,改进人力资源管理手段,指导企业通过增加用工数量、合理安排工作班次和工作时间,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安排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企业的书面同意。
三、加强对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和执法检查。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规定,依法履行特殊工时审批职责。要坚持实施标准工时制度为主、实施特殊工时为辅的原则,对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对照条件和程序规定认真把关。要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执法形式,监督检查各类企业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劳动安全保护等规定的情况,指导督促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及时向职工公布特殊工时审批结果、严格落实特殊工时实施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对违反工时管理规定、擅自扩大适用范围的企业,发现一起,严查一起,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纠正到位。
四、切实提高特殊工时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各地要将贯彻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规范》,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坚持高标准要求,高起点推动,高质量落实,采取有力措施,抓紧实现工作流程、管理文书、服务指引和工作台账四统一,通过集中管理、数据上传和标准对接,并逐步形成适应工作要求的经办体系和经办力量。与此同时,要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档案制度,管理文书及相关资料保管年限不得短于实施期限届满后3年。省厅发布的工作流程为参照使用范本,各地可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对流程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9月底前,各省辖市将工作规范的要求全部落实到位;年底前,各县(市、区)将工作规范的要求全部落实到位;有条件的地方,可抓紧实施,提前到位。省厅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检查督促,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事务网上公开运行的要求,各地应尽快将相关工作流程和办理文书样式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公布,并在相关手续经办完毕后,及时公布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办理情况,便于服务对象的申请、办理和查询。原则上,从11月开始,各省辖市应做到逐月在网上公布办理结果;到今年底,各县(市、区)应做到逐月在网上公布办理结果。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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