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盗车辆注销的方法
1、对网上能查询到被盗抢信息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结案的被盗抢机动车,车主可凭机动车所有人的申请和县级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办理注销登记;
2、对网上未能查询到被盗抢信息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结案的被盗抢机动车,车主可凭机动车所有人的申请和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办理注销登记。
(一)、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于2012年12月27日联合颁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
(四)项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车管所协调各交警大队对连续三年未检车辆进行提前通(告)知,在5月1日前进行检验且符合检验标准的,即可不予强制报废。您可于2013年5月1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施行后,到车管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并履行相关手续,届时车管所将报省厅交管局并按厅交管局意见为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二)、如果您的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那么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不予办理注销登记。车管部门以您报案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作为法律依据并在全国车驾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此种情形虽依法不予办理注销登记,但与被盗抢机动车有关的法律责任不再由原车主承担。如果您的机动车属于灭失的,那么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九条第
(三)项之规定,您在申请注销登记时,除应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外,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车管部门以机动车灭失证明作为法律依据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二、机动车灭失证明是指: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二)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三)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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