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电网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4-06 03:33:46 345 人看过

发布部门: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梅市府〔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输送和供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电网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电网是特殊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承担着电力输送、保障电力供应的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到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和电力工业的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电力需求日益增长,电网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难、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落实难、电网项目前期工作滞后等问题日益显现。同时,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高杆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构建筑物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电力设施屡遭盗窃和破坏也严重影响了供电秩序和人民生活秩序。因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供电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促进梅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电网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加快电网建设和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加快电网建设和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及时协调解决我市电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努力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快推进我市电网建设和发展。

二、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对电网建设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的工作制度

对电网建设项目一律纳入市、县(市、区)、镇(办事处)各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应特事特办,从建设责任、规划设计、工程用地、项目审批、工程招标、征地补偿等多方面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全力支持电网建设。凡属电网建设涉及的用地问题,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尽快办理,凡属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的核准工作一律开绿灯,凡属电力供应和电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第一时间协调解决。市及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解决电网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市经贸局牵头,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和电网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级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要通过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电网项目建设中工作小组不能解决的问题,并就联席会议达成的决议进行督办。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政府实行项目建设责任制和专人跟踪负责制。凡属在本辖区范围内的输变电工程和征地拆迁、补偿以及涉及线路路径等各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总责。电网建设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不能按时交付施工而耽误电网建设、影响按时竣工供电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积极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一)合理确定梅州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梅州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应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补偿的区域和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符合《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规定的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涉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的,市政府对补偿标准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市政府未规定的,按其在同区域内的重置价予以补偿;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属于拆迁城镇房屋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规定执行。电网建设施工涉及林木砍伐、林地补偿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通过合理确定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妥善解决好电网建设征地拆迁中的矛盾,依法保障群众和供电部门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群众支持电网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大力加强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抓好电网建设项目(含过境线路)的征地拆迁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责任,加大对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力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的外部环境负责。电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等各项手续,并积极落实各项相关工作。对在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在变电站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及线行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以及无理阻挠干扰电网建设施工的现象,当地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严肃处理。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电网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相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及其他相关的税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不得搭车收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三)加强对电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的管理。电网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属于单位的款项由被征地、被用地单位按规定使用,属于个人的款项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四、进一步加强梅州电网规划管理

(一)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规划建设应遵循与城乡规划协调发展,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与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或适度超前,保证供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做好电网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衔接,各县(市、区)要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协调。在编制城乡规划时,供电部门负责同步编制电网规划,负责提出变电站定址及电力线路走廊要求,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做到电网建设用地及早规划和科学规划。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电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安排变电站、输电线路走廊及电缆通道用地。对目前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尚未安排的电网建设用地,由供电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进行安排,结合电网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点,保证电网建设用地。

(二)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各县(市、区)要对纳入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对已纳入到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进行规划控制,不得对规划选定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预留的变电站建设用地的,要征求供电部门意见,由双方协商解决。现有的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在进行规划修编、修改和调整时应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安排电网建设用地,确保电力建设需要。

(三)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电网项目建设的支持和协调力度,对列入电网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及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各有关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大力简化电网建设项目的专项审批手续,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对电网建设项目提出审批意见,不得额外附加以其他部门意见作为审批的先决条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城乡规划部门要尽量简化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规划审查工作,及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出具对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的审查意见,所批复站址用地应不占用或尽量少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站址、线路路径要注意避让一级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自然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敏感区域。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及时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工作,努力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对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在供电部门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办理用地预审意见或初审意见,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手续。环保、水利部门要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审批工作力度,及时出具审批或预审意见。

五、建立加快电网建设的激励机制

市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电网建设,电网建设项目与市政、林业、公路、水利等部门存在重大问题时,由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协调,依法解决,各有关部门必须服从。涉及部门协调解决的电力工程建设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解决,不得推诿、拖延,甚至阻挠施工。市将根据各县(市、区)电网工程年度建设完成情况,建立电网工程建设激励机制,以鼓励各县(市、区)加大对电网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梅州市电力安全和生产生活用电需要。输变电工程年度建设完成情况考核由年度输变电基建计划投产规模完成情况、年度输变电工程前期计划完成情况、年度输变电基建计划投资完成情况综合起来进行。根据电网工程建设的考评结果,除了在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省网供电指标等方面进行奖惩外,市政府还将对连续两年考核优良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扬,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

六、妥善处理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高杆植物和危及安全的构建筑物

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二级相关部门和供电部门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清理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速生桉树等高杆植物和危及线路安全的构建筑物。对目前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稳定运行的速生桉树等高杆植物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构建筑物,需要砍伐、修剪或拆除的,由供电部门收集资料后向当地电力主管部门报告,电力主管部门应将情况告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组织砍伐或拆除。执行部门砍伐或拆除完毕后向电力主管部门汇报,电力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验收,并将处理情况等资料备案。具体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七、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执法机制。各级政府要督促乡镇、办事处保护电力设施建立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居委会、村委会治保人员的作用,并发动群众,及时发现、掌握、举报和处置电力设施被破坏的情况。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力量侦办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重点案件。把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突出治安问题。供电部门要保持和公安部门的信息交流的畅通,一旦发现电力设施被盗、被破坏,应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要坚决予以打击。规范废品回收点管理,工商部门应明确规定其经营范围,依法登记。公安机关要对辖区内的废品回收点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者要及时处理,以便从源头上堵死销赃渠道。

积极做好电网建设的宣传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及供电部门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法规,积极普及有关电磁辐射的科学知识,消除群众不必要的担忧,积极宣传正确的用电知识,加强舆论引导,营造人人关心支持电网建设、爱护电力设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1.梅州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方案

2.梅州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3.梅州市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

梅州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电网建设步伐,满足我市经济支柱产业电源基地的电力外送需求,把我市电网建设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度超前的现代化电网,市政府决定对电网建设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的工作制度,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电网建设顺利进行。现就建立梅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的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电网建设项目一律纳入市、县(市、区)、镇(办事处)各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

(一)电网建设项目绿色通道是指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行政审批等手续时采取特事特办,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凡属电网建设涉及的用地问题,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尽快办理,凡属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的核准工作一律开绿灯,凡属电力供应和电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第一时间协调解决。

(二)市及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解决电网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市经贸局牵头,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和供电部门派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级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通过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电网项目建设中工作小组不能解决的问题,并就联席会议达成的决议进行督办。

(三)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市、区)、镇(办事处)政府要积极参与电网建设规划选址和电力线路路径方案确定。

(四)切实落实《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支持电网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电网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外部环境负责。凡因协助不力,拖延工程的征地、拆迁、青苗赔偿等工作,致使场地不能按时交付施工而耽误变电站和线路建设,影响及时供电的,追究相关县(市、区)、镇(办事处)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供电部门积极配合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

1.将电网建设与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省网供电指标的安排相挂钩,对电网建设支持力度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好、电网工程建设顺利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对其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额度的规划和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并适当增加该地区的供电指标。

2.对于工作力度不够、电网建设阻力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不好,导致电网工程建设进度滞后的地区,要适当减少该地区配电网投资额度和供电指标,延缓该地区的配电网工程建设与改造进度,限制该地区的用电增容报装。

(五)变电站所需用地如属国有土地,由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收回土地,收回土地的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如变电站用地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以及涉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等相关手续,由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办理,供电部门协助并按照规定缴交有关税费。

二、对梅州市电力管网专项规划中的站址进行提前控制和对线路走廊预控

(一)凡是列入梅州电力管网专项规划中具有坐标且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查同意后的变电站站址,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相关政府部门都应视为有效站址,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应予以一文一事成批办理,对于条件具备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同时,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对相应的线路走廊范围提前进行有效控制,除与重大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外,原则上电网项目站址走廊规划一旦确定,不再更改;

(二)在办理用地手续的过程中,市发改局应对梅州市电力管网专项规划中的变电站站址核准工作予以成批办理,而不用逐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凡是发改局已核准的项目,并经由政府相关部门和供电部门共同现场踏勘确认的变电站站址,有关资料齐备后城乡规划局可先行出具选址意见书、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保局应及时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相应的项目环评、水保等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项目方可动工建设;

(四)在获得规划许可和用地预审后,供电部门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审批手续。

(五)电力线路预留规划通道。

1.架空电力线路:规划预留500kV高压走廊为60米,220kV高压安全走廊为45米;110kV高压安全走廊为35米;35及10kV高压安全走廊为20米。架空电力线路在城区部分,为体现节约用地原则,以上线路可结合规划道路设置,在满足规划的前提下,适当减小高压走廊宽度。

2.电力电缆线路:地下电缆为2.5米宽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2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100米)的水域。

三、定期了解、及时解决电网建设项目遇到的问题

(一)供电部门定期向各级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提交电网项目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的报告,便于政府和各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尽快协调解决。

(二)省建设厅和广东电网公司批复的、经有关县(市、区)书面同意的电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在下达工程概算后,原则上不作修改。如因特殊原因,当地政府再要求修改电网建设项目原有设计方案,须经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及原审批单位同意,且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提出修改的当地政府与供电部门双方协商,以修改方主要负责的原则解决。

(三)供电部门要按照年度电网建设计划,认真组织施工,在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各电网建设项目,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充足、可靠的电力供应。

四、规范电网建设补偿工作

(一)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等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执行。各县(市、区)制定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二)电网建设项目按规定缴纳省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一律免除。

(三)架空电力线路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四)电力线路路径由供电部门提供设计图纸,由县(市、区)确认,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对于在电力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以及其它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限期恢复原状。

(五)供电部门提供齐全的路径图、塔位详细资料等相关材料后,对不需要实施征地或拆迁的电网建设项目,县(市、区)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补偿工作,交付用地给供电部门施工。需要实施征地或拆迁的,可适当延长期限。

(六)对涉及林地的电网建设项目,林业部门应积极配合电网建设。

五、快速办理电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凡符合我市城乡发展规划及电力专项规划的电网建设用地,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办理各项手续。

(二)对于存在征地或拆迁等问题的电网建设用地,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县(市、区)负责在供电部门提出征地委托书后30个工作日内落实。因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等原因需要经国家或省批准的除外。

六、提前开展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一)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公路、铁路、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供电部门应在城乡发展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电力专项规划,提前一年将电力专项规划上报市政府。变电站、电力线路用地由市、县(市、区)、镇(办事处)政府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进行规划控制,不得对规划选定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预留的变电站、电力线路建设用地的,要征求供电部门意见,协商解决。

(二)供电部门编制电力设施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应书面征求县(市、区)政府意见,并在一个月内反馈书面意见。对方案有异议的,县(市、区)政府应尽快统一协调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并提出解决方案。涉及跨县(市、区)的电力设施规划选址和电力线路路径,县(市、区)无法协调的,由市政府协调,供电部门协助。

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经政府同意后,供电部门应及时办理变电站址用地预审手续;市城乡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县(市、区)及早开展变电站征地、确定电力线路路径等工作。

七、缩短电网建设项目办理时限

(一)电网建设项目涉及行政审批的,各级各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审批期限内尽快对电网建设项目提出各自审批意见,以便电网建设项目能同步在各相关部门开展申请报批工作,不得额外附加以其他部门意见作为审批先决条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二)在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包括:国土、消防、规划、建设、水利、环保、林业、三防、防雷〈气象〉、人防、文物、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须报请国家或省批准的除外。

八、简化电网项目开工手续

(一)供电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签署办理完电网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手续。

(二)对本市的电网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过程中,可先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市政设计条件,并在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工作全面完成的情况下,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权属证明意见的前提下可办理相关工程规划报建手续。

(三)对电网建设重点项目,供电部门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后,建设主管部门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可按照“应急建设工程”先行办理有关手续,其他相关部门也应为供电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积极创造条件。同时,供电部门应抓紧完善相关手续,各级各部门不得作为违法建筑查处。对资料不全但承诺在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先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待资料补齐后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简化环保审批手续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备录》,50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和330千伏以上位于敏感区的电网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的电网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对属于市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电网建设项目,应优先给予审批。

(三)一级水源保护区问题。

城乡规划和电力部门要严格控制输变电工程进入一级水源保护区,新建输电线路工程应尽量绕开一级水源保护区;确实需在一级水源保护区立塔建设的输变电工程应严格控制数量,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环保部门和水利部门在不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条件下应给予支持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应予以审批。

十、加强电网设施和建设用地的保护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控制和保护好已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电网建设计划的输电线路走廊及变电站站址等预留建设用地,以及现有电力设施保护区,防止在上述用地范围内出现擅自取土、填土、开挖、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种植竹子和高杆树木等妨碍电网建设和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在现有或拟建的变电站、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附近建设其他项目,城乡规划和建设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核查清楚报建项目是否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报建项目是否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或对电力设施是否有不良影响。城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征询供电部门意见,对电力设施影响严重的项目不予批建。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植树造林时,应充分考虑输电线路保护区内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三)线路沿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村(居)委会予以积极配合,不在输电线路保护区内的土地、林地上种植高杆植物或者承包给私人种植高杆植物;在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等活动时,建设者应遵守有关规定并与供电部门取得联系。

(四)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供电部门正常的电力设施巡视、检修和施工。

十一、积极做好电网建设正面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就电网建设项目的重要意义及群众关心的电磁辐射、低压配电线路沿墙架设等问题,及时宣传报道电网建设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积极做好正面宣传、报导工作。供电部门要通过印发宣传单、手册等各种方式,积极宣传正确用电知识,加强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正面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人人关心电网建设,人人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附件2

梅州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为保障和促进城市电网改造和完善农村电网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电力发展满足国家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需要,妥善解决征地、拆迁、青苗补偿问题,规范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03号)和《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7〕90号),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电力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电力发展规划;电力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和相关电力专项规划。

二、电力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等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执行。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由供电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变电站(所)征地范围按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征地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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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了加快推进常州软件园的建设,促进本市软件产业的发展,带动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对进入常州软件园的企业,在享受现有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政策意见:一、对入驻经确认的软件企业进行奖励。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金的10%给予奖励;经确认的国内外知名软件企业,按注册资本金的15%给予奖励;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重点大学和科研单位在软件园设立研发机构的,再一次性给予20-50万元的奖励。对技术水平领先、市场前景广阔的软件企业,经论证后给予重点扶持。二、对软件年销售收入上规模的入园企业进行奖励。软件年销售收入在500-1000万元的,按软件年销售收入的1%奖励;软件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软件年销售收入的2%奖励。软件年外包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分别再增加0.5%的奖励。三、入园软件企业通过CMM/C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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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现就加强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建设资金总量平衡(一)政府以本级财力(含各类基金、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投入或政府统一组织借贷等融资投入的基础建设和公共设施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确保收支平衡。市计划、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总量平衡、规范运作、各司其职、高效务实”的原则,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二)每年下半年,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重大部署和城市近期重点建设规划,由市各相关专业部门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由市计划、财政部门牵头,对建设项目进行汇总、审核、论证,平衡项目和资金安排,形成市本级下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包括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总计划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后执行。(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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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市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沪府发[2002]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关于推进本市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银行卡产业发展计划(2002年-200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全国推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统一部署,结合上海的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银行卡产业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银行卡在政府机关的应用。在实行公务员收入统一进卡的同时,对原采用现金支付的公务支出,除小额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均采用银行卡结算,以提高政府公务支出的透明度。同时,对于报销的公务费用也采用直接划拨转账制度,以减少现金周转。到2002年底,市级机关全面推行公务用卡;到2003年底,在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公务用卡;到2004年底,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及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全部实行公务用卡。二、在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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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港体制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快港口改革和发展,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当前宁波港在体制改革和发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宁波港集团公司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税费问题(一)凡中央、省明文规定留给宁波港集团公司的税费,应全面落实。(二)凡宁波港集团公司上缴留给宁波市的所得税,作为港口建设发展基金,用于港口建设。(三)凡中央和省政府需由宁波港集团公司交纳的税费,由宁波港集团公司承担。(四)宁波港集团公司上缴的集装箱运输服务营业税,以2000年为基数,超额部分用作港口建设发展基金,并用于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五)宁波港集团公司经营与港口运输无关的其他多种经营项目,应按有关规定照常纳税。(六)宁波港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得重复享受税费优惠。二、港口建设费和货物港务费问题港口建设费和货物港务费的收缴比例、范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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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老城区保护和加快新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建委、计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关于加强老城区保护和加快新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二年八月三十日关于加强老城区保护和加快新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二年八月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一城三区”发展战略,坚持“一个疏散、三个集中”的城市发展新布局,现提出加强老城区保护和加快新区建设的意见如下。一、老城区范围主要是指明城墙范围以内的区域(东、西、南三面以护城河、秦淮河及玄武湖东北岸为界,北以明城墙和城墙遗址为界)。新区范围是指河西新城区和仙林、东山、江北三个新市区。二、坚持规划先行。根据城市总规划和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抓紧开展老城区保护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明确历史保护街区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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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加快发展集装箱运输的若干意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一、建立高效、统一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机制各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简化程序、减少审批、提高效率。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决策协商机制,坚决打破集装箱运输市场的部门分割和地方保护,加强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国集装箱运输工作的综合组织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经贸委或综合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做好本地区集装箱运输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二、逐步完善集装箱运输政策法规体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现行的政策性文件,废止不利于集装箱运输发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和集装箱运输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制定符合我国集装箱运输发展的政策法规。政策法规的制定要以服务货主为导向,面向全社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
    2023-04-24
    239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家禽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杭政函[2005]23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家禽业是我市畜牧业的支柱产业之一,其产值占全市畜牧业的四分之一以上,对稳定城乡市场供给,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至关重要。由于近期受国内外和周边地区禽流感疫情影响,家禽销量锐减、价格下跌、存栏积压、资金周转困难,家禽产业受到严重冲击。为稳定我市家禽业的发展,将疫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5)110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落实强制免疫和扑杀经费补助。禽流感免疫疫苗及注射费由各级财政承担。对因发生禽流感疫情或疑似病例而扑杀家禽所需经费,除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由市财政补助50%,萧山、余杭区及各县(
    2023-06-07
    224人看过
  • 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乌海市委员会乌海市人民政府2003年2月11日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了进一步搞好工业园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工业化进程,借鉴区内外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业园区的设立工业园区是我市对外开放的窗口,招商引资的载体,工业化进程中的重要经济增长点。设立工业园区要坚持以下原则:1、科学规划:工业园区的用地、产业发展、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污染治理等都要做出科学、具体的规划,逐步使园区的建设达到设施完善、功能齐全、与城市整体布局相适应。2、符合政策:入园企业都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同时享受国家、地方的优惠政策;新上项目要符合规定的经济规模、
    2023-04-22
    217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体改委关于加快发展本市股份有限公司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体改委《关于加快发展本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关于加快发展本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市体改委一九九九年五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加快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培育和发展多元投资主体,实现企业规模化扩张,推动政企分开,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鉴于发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受到一些条件限制,因此应重点做好加快发展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为进一步促进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充分发挥股份有限公司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2023-06-09
    278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交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天津港集装箱运输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交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天津港集装箱运输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二00四年一月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天津港集装箱运输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天津港集装箱运输,将天津港建设成为东北亚地区的集装箱枢纽港,实现2010年集装箱吞吐量1000万标准箱的宏伟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快天津港集装箱运输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继续加快集装箱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快天津港发展及外部配套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45号)要求,加快大型专业化集装箱泊位的建设。2003年底,完成天津港东突堤北侧改扩建集装箱码头工程;2007年前,建成北港池集装箱码头一期工程;2009年前,建成北港池集装箱码头二期工程;2010年,形成集装箱吞吐能力780万标箱,建成20万吨级深水航道,建成占地5.4平方公里的集
    2023-06-08
    57人看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搞活房地产市场和促进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一步加快住宅建设,搞活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一)住宅与房地产业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对经济发展具有投资与消费双向拉动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切实解决制约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以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为出发点,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为动力,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改善住房供应体系,立足盘活存量、激活增量,扩大住房消费,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拉动全省经济增长。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二)建立规范化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供应体系。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支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直管公房售房款和社会捐助等渠道,落实廉租住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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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目前,一些建设项目存在少批多建现象,其产权登记前的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城市建设。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及超建面积的处理。二、加强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对建筑面积的审核。市建委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按规划指标进行严格审查。市规划局依据审查结果和规划指标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严格执行建筑面积计算口径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浙江省建设厅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浙江省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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