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公寓和临时安置补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8:30:39 290 人看过

1、公寓安置的协议书上只注明大洋公寓,虽然现在说是在大洋路南端(现代广场)附近,但是N年后大洋公寓会不会搬到其他地方呢强烈要求在协议上注明大洋公寓在大洋路南端(现代广场)附近。

2、本来ZF是应该先安置再拆迁的,补助费就应该按照安置面积来计算。按丽水市区江滨区块旧城改造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四)公寓安置的交房期限:选择多层住宅安置的,安置房交付期限为两年;选择高层或小高层住宅安置的,安置房交付期限为三年。如果3年内没交房,临时安置补助费就更应该按安置面积计算,因为在这3年内应该享受到安置面积的房子了啊。既然没交付就应该按安置面积计算,还有随着物价上涨,房租也会上涨,因此第4年就应该2倍,第5年3倍~~~以此类推,否则ZF给你来个不知何年何月的交付日期,说不定我们这辈子都住不上了。

3、在协议上应该盖上ZF有效相关部门的公章,否则到时候啥拆迁公司和啥旧城改造部都没了,大家向谁要房子啊。

现在拿农民公寓的都是一些普通老百姓,都不懂的太多的法律法规,都不会想的太多,只想早点住进安置房。他们都是支持政府的,当也不能给忽悠了啊。

也希望这些老老实实的农民看清楚合同,多问问,不要把自己的权力给放弃了,不要给忽悠了。你们的田给征,房给拆了,再给忽悠了,你们以后的日子怎么过啊!!!

农民公寓能办房产证吗

不可以。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私自出让。因而农民公寓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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