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墙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建委、市矿建局、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本市新建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在本市新建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湖州市矿产建材管理局
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年九月十二日)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和《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关于“从2000年6月1日起,沿海城市和其他土地资源稀缺的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并根据可能的条件限制其他粘土制品的生产和使用”的精神,贯彻《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7号令)、国家建材局、建设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公布“在住宅建设中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大中城市名单的通知》(墙办发[2000]06号)和省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在本省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浙新墙办[2000]第16号)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切实保护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保护环境,大力推广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促进我市建材业的结构调整,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现就自2001年1月1日起在本市新建建筑中分期分批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禁止使用时间:
1、市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2001年1月1日起,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物零零线以上的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2、德清、长兴、安吉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及南浔镇,织里镇、菱湖镇(含各镇的开发区、开放区、加工区、工业园区),自2002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3、本市其他建制镇,应积极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自2003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4、农村住宅,要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求,积极鼓励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限制粘土实心制品的使用。
5、坡屋顶面除有特殊要求外禁止使用粘土瓦,如有特殊工程确需使用粘土瓦的,应向墙改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推荐使用产品:
承重墙体: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强力普通水泥砖、煤矸石烧结砖、烧结多孔砖。
非承重墙体:各类轻板、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烧结空心砖。
围墙: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煤矸石烧结砖、烧结多孔砖、烧结空心砖。
建筑基础:强力普通水泥砖、蒸压粉煤灰砖。
屋面:彩色水泥瓦、彩钢板。
三、管理监督办法:
1、本市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切实执行实心粘土砖(瓦)的限产和转产计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进一步开展对粘土砖(瓦)企业的质量整顿,限制实心粘土砖(瓦)总量,对规模小、产品质量差、资源浪费严重的实心粘土砖(瓦)企业,要给予逐步淘汰关闭。
2、新型墙材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标准,持有产品合格证书。对新开发的新型墙体材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并按《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产品其质量、性能、功能应达到工程使用要求,实行质量保证。
3、住宅开发企业、建设单位采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建设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项目需要的新型墙体材料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采购,其质量应经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抽查合格,以产品质量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住宅开发企业、建设单位使用粘土类墙材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烧结砖质量整顿产品验收合格证书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无证产品不准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使用。新型墙材管理部门在办理产品《认可证》时,应严格予以审查。
4、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依法审批的机关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5、工程勘查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设计人员要积极促进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在设计文件中采用先进工艺、设备和优质材料;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迁就业主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合理要求,不得在文件中推荐淘汰、劣质产品或指定使用特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材料、设备。对个别确实必须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特殊建筑部位以及特殊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向设计管理部门及墙改办公室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允许使用。
6、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满足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照设计要求选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施工期间,不得擅自修改新型墙材应用设计文件。
7、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经济)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扩初设计方案;勘察设计文件不予批准;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审批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不按设计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责令其纠正;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拒不纠正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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