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31 18:21:38 62 人看过

1、权利瑕疵须于行纪合同成立时存在。合同成立后才出现权利瑕疵则是出卖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瑕疵担保责任。

2、权利瑕疵须于行纪合同成立后履行时仍存在,若权利瑕疵仅于合同成立时有在此后履行前即已去除者,则无需承担权利的瑕疵责任。

3、须买受人不知有权利瑕疵的存在,是否知道应由出卖人负举证责任,但买受人的知道不必是实际知道,若通过合理途径即可了解而不做了解,视为知道。

4、须因权利瑕疵而使买受人遭受损害或损失。

一、口头订立的行纪合同有什么效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的行纪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二、行纪合同行纪人遵守义务是什么?

1.价格遵守义务。委托人关于卖出或买人价格有指示的,行纪人有遵守的义务。分三个方面:

(1)委托人指示买卖价格的类型:

①指定数额(卖出或买人的价格数额);

②指定幅度;

③指示随行就市。

(2)行纪人违反价格遵守义务的类型:

①指定数额的,行纪人高于指定数额买人或者低于指定数额卖出(即“不利的不致”);

②指定幅度的,行纪人不利的超越幅度;

③指示随行就市的,因行纪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委托人计算,未选择合理的价格买人或卖出。

(3)违反价格遵守义务所定合同的效力。行纪人违反价格遵守义务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并非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的合同,而系有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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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瑕疵担保又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一种,移转财产权利交会对方的债务人,未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将应移转的财产上的权利完全转移给对方(即转移的权利有瑕疵)所应承担的责任。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的义务,应担保第三人不能对买受人就买卖标的主张任何权利,若第三人能主张权利,出卖人即应负责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有将租赁物的使用权完全移转给承租人的义务,应担保
    • 什么是瑕疵担保义务?法律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江苏在线咨询 2024-12-27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卖方在向买方交付标的物时所承担的保证质量不受损害的义务。具体来说,卖方需要确保标的物在移转给买方后,不会出现影响其品质或使用价值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出卖方在交付标的物时,有义务保证买方不享有任何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一规定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中找到。如果您遇到类似的问题,请不要慌张,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