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作为企业时,债权人是可以参考分配的,但参与分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公司被执行人五种情形导致执行难
一是法定代表人不配合。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在执行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有义务代表公司向法院申报财产、履行义务。但在实践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多拒不到庭,或在法院现场调查时以种种托词为借口拒不露面;更有甚者虚设法定代表人,如将年过七旬的老人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使得法院不便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二是财务制度不规范。根据法人人格独立理论,公司以其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执行程序中法院只能对公司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而在实践中,被执行人查无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声称被执行人通过个人帐户进行经济交往,但又无法提供详细的证据和线索,此时由于法院无权调查案外人资金往来情况,很难掌握相关证据。
三是工商登记信息不准确。分两种情况:一种为不及时申请更新工商登记信息,如企业变更经营地后很少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经调研,九成以上的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符,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出现经营不善或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况时,更加难觅踪影;另一种为恶意变更工商登记,如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恶意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信息,干扰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是利用关联公司规避执行难处理。例如公司名称相似但是不同、法定代表人同一或者为夫妻或亲戚关系、公司经营范围相近,有的甚至出现注册经营地相同的情形,即通常所说的“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不清算、不注销,而是利用另一公司名称继续经营。此为公司间人格混同,而执行实施机构无权直接进行认定,而这种情况也不属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五是主体资格被吊销难追责。因公司被吊销后并不丧失其主体资格,依然有权参与诉讼,导致公司作为被告在诉讼中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进入执行程序后,往往早已不再经营,人去楼空,无人负责对公司进行清算和注销。依据法律规定,被吊销企业的出资人或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依法履行组织清算的义务,拒不清算的,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对如何追究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执行工作难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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