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的妇女能不能羁押看具体情况来判定:
1、正常情况下,为了保障胎儿的健康成长,对怀孕的妇女不予羁押,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进行控制。
2、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需要羁押。
羁押诉讼能转为非羁押诉讼吗?
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羁押又称逮捕,在刑事诉讼中,满足逮捕条件的,可以提请检察院批准,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但是如果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变更、撤销或者解除逮捕,转为非羁押诉讼。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羁押诉讼能转为非羁押诉讼的,具体如下:
(一)可以变更或解除逮捕的情形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将逮捕予以变更或解除:
1.患有严重疾病的。
2.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逮捕超过法定期限的,下列人员依法有权要求解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
对逮捕超过法定期限而要求解除的,依法应向原批准、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原批准、决定的机关经过审查,对于查明逮捕确实超过法定期限的,有义务尽快纠正,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二)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逮捕的情形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逮捕予以变更、撤销或解除: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3.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决定机关应当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三)应当变更为逮捕的情形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为逮捕:
1.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57条规定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被监视居住人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的义务,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2.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羁押又称逮捕,在刑事诉讼中,满足逮捕条件的,可以提请检察院批准,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但是如果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变更、撤销或者解除逮捕,转为非羁押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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