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齐玮
近期,黑龙江、山西等地连续发生了3起重大的煤矿事故,共造成77人死亡。加强我国高风险生产行业生产安全性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如果对这些事故的事后处理不当,不仅会阻碍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而且还可能产生更大的社会风险。
目前,由于大部分出事的煤矿都是小煤矿,雇主常常想逃避责任,或者无力支付赔偿,雇员的权益常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赔偿常由政府买单,陷入“企业挣钱、政府发丧”的怪圈。据统计,目前人均赔偿额度仅为20万元。在高风险生产行业推广雇主责任险是解决目前这种困局的一个最佳路径。推广雇主责任险,从政府的立场看,可以提供安全事故的经济赔偿,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和分散其社会管理职能;对企业来说,能够分散企业的事故侵权责任,有助于企业减少损失,迅速恢复生产;从工人的角度看,经济赔偿的落实有了保证,赔偿额度也会提高。
责任保险的发展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敏感度很高。一方面,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对象的保险,由于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受到保障,所以法律体系是责任险的核心;另一方面,责任保险是正外部性最大的保险产品之一,这是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责任保险后,在侵权产生后补偿受害者的行为而带来的,而由于直接受益人不是投保人,我国的雇主责任险推广起来并不顺利,在发达国家,责任险种大都是以立法形式强制普及,而责任险保费收入通常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30%左右,美国更高达45%以上,而我国仅有4%。所以想在高危行业中让企业自愿投保责任保险,存在相当难度,应该将雇主责任保险列为强制保险。
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四部法律规定了相关的强制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一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要强制实施油污染民事责任保险;二是《煤炭法》第44条规定要强制实施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三是《建筑法》第48条规定要强制实施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四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要强制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煤矿和建筑这些高危行业,《行业法》规定强制实施意外伤害保险,而现实中各地又出台了许多规定要求强制实施雇主责任险,二者的区别在哪儿呢?孰优孰劣,能否共容?
《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如果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人按照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从以上定义上可以看出,责任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存在以下区别:
(1)保险标的不同。意外伤害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是雇主,其保险标的是雇主对雇员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
(2)责任范围不同。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而雇主责任险保障雇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包括意外事故和职业病等。
(3)作用差异。意外伤害保险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提供切实的保障。在意外伤害保险金之外,被保险人或其家属还可以向单位要求其他的赔偿金、抚恤金或救济金。雇主责任险是为缓和劳资纠纷,保障雇员的利益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客观上还起到保障雇主权益的作用。
从上面两者的区别可以看出,将《煤炭法》和《建筑法》规定的强制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改为雇主责任险有许多好处:(1)虽然雇主责任险与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都有劳动者在受雇佣期间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但雇主责任险具有偿付的替代性和保障性的双重特征,不但代替被保险人(雇主)承担对雇员因工受伤、身故或患职业病的经济偿付责任,而且保障雇主免受因经济赔偿、给付而损失的风险。
(2)意外伤害保险只保障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事故带来的伤害和损失,而雇主责任险保障范围包括意外事故和职业病等,可以有效地减少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摩擦和对抗,可以在平安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3)经营雇主责任险的财产保险公司比经营意外伤害险的人寿保险公司在某些生产领域防灾防损技术更专业,财产保险公司专门从事财产和灾害风险的集中和分散工作,拥有专业的风险识别、风险度量和分散机制和经验。通过保险公司的防灾防损工作可以及时发现企业生产的安全隐患,纠正不安全行为,从而增加企业的防灾防损能力,为企业增加安全生产保障。
以立法形式规范和推动雇主责任险的强制实施,既能维护广大工人和雇主的利益,又可在一定程度和职能上减轻政府的负担,可以稳定企业经营和社会和谐,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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