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贵阳房地产管理局强制拆迁房屋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5:51:27 236 人看过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护国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郭文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章根香,贵阳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于栖楚,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贵州省贵阳市省府北街46号。

委托代理人曾伟雄,贵阳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于栖楚诉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强制拆迁房屋行为一案,本院1998年12月20日作出(1998)黔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房管局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其申请的主要理由是:为拆除于栖楚的房屋,贵阳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处(以下简称拆迁处)张贴的(1996)筑迁执告字第9号公告是执行房管局(1996)筑迁裁字第9号裁判书的一个步骤,而不是一个单项的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拆除房屋已按当时的规定向贵阳市人民政府进行了报批,符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原一、二审判决撤销对于栖楚的房屋所作的强拆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改判。同时,房管局还向本院提交了2000年2月23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对其报告所作的书面答复和1999年11月15日时任贵阳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的证言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00年4月28日作出(2000)黔高法行申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经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再审,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3年贵州汉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汉方公司)经贵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贵阳市省府北街及其相邻地段修建商住楼。1995年6月该公司在拆迁处获拆迁许可证。在修建地段,因涉及于栖楚的私房拆迁,在住房安置问题上,汉方公司与于栖楚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汉方公司遂向管理局申请裁决。1996年3月11日房管局为此作出了(1996)筑迁裁字第9号裁决书,裁决由汉方公司在贵阳市花溪大道北段730号贵溪商住楼安置被拆迁人于栖楚,被拆迁人应在收到裁决书五日内搬迁完毕。因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作搬迁,同年3月22日汉方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决,拆迁处、房管局审核同意后上报贵阳市人民政府,经贵阳市人民政府审批决定后,同年6月18日房管局以拆迁处名义张贴出(1996)筑迁执告字第9号拆迁公告,称: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限被拆迁人于同年6月20日前搬迁完毕,逾期不搬将执行强制搬迁。公告张贴后,因于栖楚到期仍未搬迁,6月24日拆迁处即对于栖楚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迁。以上事实有房管局作出的裁决书,拆迁处、房管局和贵阳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审批同意对于栖楚房屋进行强拆的意见,拆迁公告等证据佐证。

于栖楚不服拆迁处对其房屋作出的强拆行为,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拆迁处以(1996)筑迁执告字第9号公告对于栖楚的房屋进行拆迁,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其辩称强拆行为系由政府授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拆迁处系房管局的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其行为后果应由房管局承担。该院遂以(1998)筑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拆迁处于1996年6月24日对于栖楚所作的强制拆迁行为。宣判后,房管局、拆迁处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审理认为:拆迁处作为房管局的内设机构,以拆迁公告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其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以(1998)黔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汉方房开公司依据房管局作出的(1996)筑迁裁字第9号裁决书,对未在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搬迁的被拆迁人于栖楚的房屋,申请强制拆迁是正当合法的。按报批程序,该申请先后经拆迁处、房管局审查,并上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于栖楚位于省府北街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依照国务院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其所作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据此,房管局执行贵阳市人民政府所作决定,对被拆迁人强制拆迁也属合法。但房管局在执行过程中,以拆迁处名义张贴拆迁公告,要求被拆迁人在限定期限内搬迁完毕,因拆迁处系房管局的内设机构,以其名义对外张贴公告不符合要求,但不应因此否定对于栖楚的房屋进行强拆的合法性,故对于栖楚诉请确认房管局对其房屋强制拆迁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1款、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2)项、第7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筑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和本院作出的(1998)黔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于栖楚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于栖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12: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强制拆迁相关文章
  • 行政诉讼抵制房屋强制拆迁
    拆迁案件中涉及到国家赔偿时,程序如何提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而且,此请求实效适用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即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
    2023-07-05
    234人看过
  • 于文章诉大庆市房产局房屋拆迁纠纷案
    (2003)庆行终字第3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文章,男,1961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富强村。委托代理人仇迪,黑龙江中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辉,黑龙江中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房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大庆市开发区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显义,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晶,黑龙江油都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建河,男,1971年11月16日生,汉族,大庆市房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干部,住大庆市开发区。第三人大庆市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让胡路区富强村。法定代表人王喜财,经理。委托代理人牟敏娟,女,1969年7月3日生,汉族,大庆市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让胡路区富安2号楼3单元401室。上诉人于文章因不服被告大庆市房产局作出的庆建拆裁字[2002]第108号裁决书一案,不服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2023-06-05
    429人看过
  • 董国树、唐蓓丽诉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许可证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沪二中行终字第72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地址本市圆明园路43号。法定代表人李小妹,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光明,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凤才,男,同上。第三人上海金外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本市北京东路431弄5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强,上海金外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梅山,男,上海金外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其成,男,同上。第三人上海星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本市福建中路205号。法定代表人桂祖达,上海星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艺凡,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新黄浦(集团)公司,地址本市四川中路276号。法定代表人吴明烈,上海新黄浦(集团)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王永浩,男,上海新黄浦(集团)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董国
    2023-06-06
    209人看过
  • 房屋强制拆迁申请书
    一、房屋强制拆迁申请书申请人: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人:___市房地产管理局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拆迁计划书;房屋拆迁裁决书;其他有关材料。二、强制拆迁条件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4、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5、有要求必须实
    2023-06-08
    222人看过
  • 南昌市拆迁房屋管理制度
    【阅读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在本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迁拆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按照国家和省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
    2023-07-02
    218人看过
  • 贵阳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被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甲方经_________批准,在贵阳市______________地区进行项目建设,修建______________。甲方遵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___字_________号《拆迁许可证》。双方按照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规定,协商订立以下协议共同遵守:二、根据,甲方按_________元/平方米对乙方进行货币补偿。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房屋交付甲方,甲方应一次性付清乙方货币补偿款_________元,由乙方自行解决安置用房。三、甲方以_________路(街、巷)_________号_________幢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楼________
    2023-06-15
    493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服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现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服务费标准的复函》(京价〔收〕字〔1993〕第2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计算的范围是: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费、补助费;安置房屋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被拆迁单位在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补助。除此,各单位不得任意扩大计算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二、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按拆迁管理费总收入的10%于当年12月15日前上交市房地产管理局,用于对全市拆迁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及工作会议等项开支。各区、县房地局收取的拆迁管理费,主要用于拆迁管理业务所需开支,不得挪作它用。三、本局《关于收取拆迁管理费和拆迁服务费的暂行通知》(京房地字〔1993〕第017号)即行废止。特此通知。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
    2023-06-10
    116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拆迁工地环保管理通知
    【阅读全文】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拆迁单位: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北京市大气污染的通告》的精神,做好本市房屋拆迁工地的环境保护工作,改善首都大气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按照本通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拆迁、环保等>策规定,做好拆迁工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地的环保工作,负责本通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工地的环保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拆迁工地有关环保问题。三、拆迁人、房屋拆除实施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做好拆迁工地环保、促进首都大气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并根据通知规定具体实施规程,加强领导,落实环保管理主管领导及具体责任人。四、房屋拆迁工地环保责任,由拆迁人承担。拆迁人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办理房
    2023-07-02
    187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阅读全文】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我市将实行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1997年9月1日起,凡在本市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的《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市、区两级拆迁主管部门在审批拆迁工程许可证时应严格把关,并加强对拆迁工程的监督检查。二、对于1997年9月1日之前已动工且未完成的拆迁工程,为保证工作的延续性,有关单位可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临时)》,并据此申领《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临时)》。临时证书只对指定工程有效,工程完工后立即交回原发证机关。三、首批获得《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共计98家,其中自行拆迁单位31家,受托
    2023-04-23
    238人看过
  • 陈忠江诉市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案
    【案情摘要】原告:陈*江被告: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政府新民市是沈阳市下辖的县级市。2006年12月,新民市政府发布通告,告知市政府决定对城区东郊路进行拓宽改造。次年4月,再次下发通知,明确具体的改造路段及拆除范围,同时承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偿。新民市阀*厂的下岗工人陈*江于1993年所建的80平方米门市房,正处在这一拆除范围内。2007年5月14日,新民市政府责成新民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及其他一些相关单位,对陈*江的门市房进行了强制拆除。当时,门市房内有机器设备、生活用品、动力电等,陈*江称“这些物品有损坏”。同年10月,陈*江与新民市城管监察大队签订《城市道路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获得17万元补偿。不过拿到钱后,陈*江认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单价不合理。去年6月19日,他向沈阳中院起诉,请求确认政府违法,责令赔偿经济损失79万余元。【裁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定新
    2023-04-27
    377人看过
  • 贵阳市拆迁管理规范修正
    【阅读全文】(1989年7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7月21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1996年6月28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6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拆迁住宅用房的安置第四章拆迁非住宅用房的安置第五章房屋补偿和产权调换第六章拆迁村民房屋的安置第七章市>工程建设拆迁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保证建设需要,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拆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应当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本
    2023-07-03
    375人看过
  • 管理体制对房屋拆迁的影响
    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各省、自治区建委(或建设厅)和城市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如拆迁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一)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点,它只对特定的项目,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有效。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和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途径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拆迁人制作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上述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文件是否齐全
    2023-07-05
    492人看过
  • 遭强制拆迁房屋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各地法院不得以各种理由参与拆迁,法律并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利,因此行政诸机关对他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非法行政的。强制拆迁行为对人民群众的权益是很大的侵犯,因此我国对这样类似的行为是严厉禁止的。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强拆事件的话,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提前诉讼,千万不可以与强拆队硬碰硬,否则的话吃亏的只会是自己。一、遭遇强拆到哪里投诉?可以通过起诉开发商的方式要求赔偿,如果非法强拆也可以去纪委那边举报,亦可以去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2023-06-27
    270人看过
  • 泰安市房屋拆迁政策:拆迁管理方案
    【阅读全文】政府令【第93号】泰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市计划、规划、国土
    2023-07-04
    421人看过
换一批
#拆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拆迁
    相关咨询
    • 贵阳房屋拆迁律师费用贵阳要多少钱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8-01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
    • 市区房屋拆迁怎么强制拆迁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04
      城市房屋拆迁中,如果被拆迁人规定期限内不搬迁,并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
    • 贵阳砖瓦房强拆
      辽宁在线咨询 2023-11-18
      砖瓦房拆迁包括国有土地上砖瓦房和集体土地上砖瓦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规是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补偿标准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
    • 拆迁有些哪些房屋要强制拆迁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19
      拆迁补偿房屋不能强制执行,但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补偿金额专用账户存储账户、产权转换房屋和周转房屋的位置和面积等材料。
    • 征地拆迁房屋如何强拆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2-09
      可以向当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因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各区域内的房屋征收负有监督义务,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对被拆迁人的房子进行强拆,已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被拆迁人是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