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的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香港、澳门居民、台湾居民: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
★本人的有效护照;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除此之外,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提交男女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三张,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具体事项还需咨询具体的涉外婚姻登记记关)。
【不予登记情形】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非双方自愿的;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内地居民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上述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外,还应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该管辖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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