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权受限制的法定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0 06:40:10 251 人看过

票据抗辩权受限制的法定条件有: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金额记载不合法;当事人在票据上作了不合法更改的等。我国《票据法》规定,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一、银行汇票背书转让有什么限制

银行汇票背书转让限制如下: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二、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制定公司章程时有以下主要内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项;

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无效。这些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是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由章程制订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

3、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未予明确规定,是否记载于章程,由章程制订人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当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三、票据抗辩事由有哪几种

票据抗辩事由如下:

1、以票据不符和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所主张的抗辩。

2、票据权利无法行使。

3、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票据金额的能力。

4、特定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不符和法律规定的条件。

5、特定的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

6、因继承税法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人,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的权利。

7、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原因主要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0日 19: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票据抗辩相关文章
  • 阐述票据抗辩的限制问题
    综合一般票据法理论和各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在行使抗辩权方面所受的限制与其有关规定如下: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例如,赵谦签发汇票一张与孙丽,当孙丽要求赵谦付款时,赵谦可以以孙丽欠自己款项为由,主张抵销抗辩,拒绝现实付款。如果孙丽将该汇票转让给周武,周武向赵谦请求付款时,赵谦不得以自己与孙丽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周武的付款要求。3.但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时不适用前两项规定。4.持票人取得票据是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的,也不适用前两项的规定。对于物的抗辩,不存在限制。这里说的票据抗辩的限制,是针对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不能用于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请求,又称为票据抗辩切断制度。其本意是就是将票据抗辩中
    2023-06-06
    433人看过
  • 对我国票据抗辩限制的立法建议
    (一》删除《票据法》第10条第1款中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文句,仅保留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的文句。(二》将《票据法》第11条第1款修改为:因税收、继承、赠与以及其他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三》修改《票据法》第13条第1款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或应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四》修改《票据法》第21务第1款为: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023-06-06
    195人看过
  • 票据抗辩限制有哪些例外
    票据抗辩是一方防御及对抗他方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抗辩既是一项诉讼上的权利,又是一项民事上的实体权利。抗辩权所针对的是相对人(诉讼中一般表现为原告)的票据权利。鉴于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请求并非均以权利为依据,因此,诉讼上的抗辩有两种情况:(1)票据权利否认之抗辩。即被告从根本上否认原告票据权利的存在从而对抗原告的请求。比如,甲伪造乙的签名向丙签发一张票据,当丙向乙行使权利时,乙可以进行权利否认之抗辩。此种抗辩有两种:一是票据权利未发生之抗辩。如未成年人签发的票据,票据形式不合法等;二是票据权利已消灭的抗辩。如票据权利已过时效、票据追索权因保全手续的欠缺而丧失。(2)拒绝履行票据义务之抗辩。即被告不否认原告票据权利的存在,只是认为自己有法定的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而对抗原告的请求。此所谓法定的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即为实体上的抗辩权。实体上的抗辩权的发生依据并非双方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存在,或业已消灭,
    2023-05-01
    72人看过
  • 对票据抗辩权进行限制, 世界各国票据法都有相同的规定吗?
    对票据抗辩权进行限制,世界各国票据法都有类似规定。纵观中外票据法,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与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对于非善意取得票据者和无代价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者的抗辩,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4、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他人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以上种种限制的核心在于将票据抗辩中关于对人的抗辩限制于直接当事人之间,不允许特定人之间的抗辩扩大到其他人之间的票据关系中去,目的是保障正当持票人或善意取得票据人的票据权利,以确保票据的流通性和信用性。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对于票据抗辩的限制有两种例外情况:(1)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抗辩。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一项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我
    2023-02-04
    405人看过
  • 探讨票据的抗辩机制
    为了防止违法行为,保护债务人的合理权益,对票据进行抗辩。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前手的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知道有抗辩原因并取得票据的除外;2、票据债务人可以抗辩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票据债权人义务的行为。票据的抗辩限制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与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对于非善意取得票据者和无代价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者的抗辩,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4、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他人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以上种种限制的核心在于将票据抗辩中关于对人的抗辩限制于直接当事人之间,不允许特定人之间的抗辩扩大到其他人之间的票据关系中去,目的是保障正当持票人或善意取得票据人的票据权利,以确
    2023-07-07
    256人看过
  • 票据中有哪些抗辩权,票据抗辩权的特征是什么?
    一、票据中有哪些抗辩权?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1、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主要是基于票据本身无效,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依票据记载票据债权人不能行使票据债权请求等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2、对物的抗辩以外的其它一切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持票人一旦变更,就不得主张抗辩,所以这种抗辩被称为对人的抗辩,或“相对抗辩”、“主观抗辩”。它包括:(1)基于原因关系而主张的抗辩,如原因关系欠缺或消灭,原因关系不合法,欠缺对价等;(2)持票人欠缺受领票据资格的抗辩,如持票人受破产宣告,或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或背书不连续等;(3)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如平均分担债务之特约,延期付款之特约;(
    2023-06-03
    431人看过
  • 论票据法中的无权利抗辩
    郑宇*(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01)摘要:无权利抗辩是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持有人无权利,拒绝其权利行使的抗辩。其不同于物的抗辩、人的抗辩与有效性抗辩,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虽然无权利抗辩是全部票据债务人都能够提出的抗辩,但基于票据的流通性,并出于对票据第三取得人保护的需要,其会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受到一定的限制。关键词:无权利抗辩;票据善意取得;票据行为二阶段说无权利抗辩的存在范域是票据本身有效,票据债务人也有效地负担票据债务,但是持票人并没有取得相应的票据债权。可见,无权利抗辩是关于票据权利取得的抗辩,其与物的抗辩、人的抗辩与有效性抗辩不同,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虽然无权利抗辩是全部票据债务人都能够提出的抗辩,但是,基于票据的流通性,并出于对票据第三取得人保护的需要,其会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无权利抗辩的适用范围与效力所谓无权利抗辩,是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持有人无权利,拒绝
    2023-06-14
    441人看过
  • 票据效力抗辩的限制力度是怎样的
    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款实质上对票据抗辩的限制的否定,认为这样的规定违背了票据立法的指导思想,使票据法失去了本来的意义,这非常不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认为此规定使票据抗辩的限制形同虚设。[12]有的学者则认为,该条的规定并不是从实质上限制了票据抗辩,而只是为了使票据更具规范化,其明确地规定了票据抗辩的事由,防止了票据的滥用。[13]也有学者认为,这条规定容易引起误解,让人们对票据的无因性和票据抗辩的限制产生怀疑,从某种程度上不利于票据流通,所以为了不产生异议,其建议在进行票据法修改时将第1款舍去较为合理。笔者认为,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是民法的内容在票据法中的体现,系票据基础关系的规定。它是要提醒人们应当遵守民法的一般原则。这一规定与票据抗辩的限制并没有冲突,而是使票据更具规范化,有利于票据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所以,笔者对有的学者建议在进行票据法修改时将第1款
    2023-05-31
    128人看过
  • 浅谈票据抗辩权
    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权的概念及其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13条第二项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该条规定是对票据抗辩权的规定。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这里的一定合法事由称为抗辩原因,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叫做抗辩权。票据抗辩权具有两个特征:第一,票据抗辩权只能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第二,票据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在于阻却票据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得票据债务人能够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票据抗辩权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的权利:第一、关于票据权利未产生或者无效的抗辩权,票据债务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的规定所提出的抗辩即属于此类抗辩。第二,关于票据权利已经消灭的
    2023-06-06
    394人看过
  • 票据抗辩的相关规定和条款
    票据抗辩的效力:实现票据抗辩权后,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履行义务。但因票据抗辩产生无效后果时,并不一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权的限制有哪些?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与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对于非善意取得票据者和无代价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者的抗辩,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4.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他人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
    2023-07-06
    346人看过
  • 抗辩权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抗辩权是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抗辩权是阻碍请求权的行使。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权本来就是抗辩权之一,时间一过就是永远过了,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一、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有哪些内容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
    2023-03-10
    134人看过
  • 票据纠纷案的票据权利及抗辩
    第十三条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十四条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五条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三)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四)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第十六条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二)超过票据权利时效
    2023-06-06
    207人看过
  • 债务人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法定理由
    1、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抗辩事由来自于票据本身或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本身。第二,抗辩事由可由票据债务人用来对抗一切不特定债权人,且并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第三,抗辩事由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关系无关,具有客观性特征。正是对抗不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具有的以上绝对性和客观性的特征。所以该种抗辩又称为物的抗辩。这些事由主要有:(1)以票据不符和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所主张的抗辩。票据上如果欠缺法律规定的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则票据无效;同时如果票据上记载了一些不得记载的事项,也可能使票据无效。在我国票据法律法规中,主要体现在:①票据上欠缺表明票据种类的记载。②票据上欠缺表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以及确定余额的记载。③票据上欠缺有关当事人的名称、签章及出票日期。汇票必须有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名称,本票必须有收款人名称,支票必须有付款人的名称。至于出票
    2023-04-16
    238人看过
  • 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否对债权人有限制?
    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相互负债,付款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对付款的现实危险;2、后付款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对付款的现实危险;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是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4、首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债务;5、首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到清偿期;6、履行义务后未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主张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
    2023-07-02
    314人看过
换一批
#票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抗辩属于不完全抗辩、切断的抗辩、限制的抗辩,票... 更多>

    #票据抗辩
    相关咨询
    • 票据法票据抗辩权行使条件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5-12
      票据抗辩权行使条件: 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因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而无效的票据主要有下列三种: (1)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缺少任何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当然无效。 (2)票据金额记载不合法。《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
    • 票据抗辩权的行使具有效限制吗?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6-30
      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 票据抗辩权的限制有哪些,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3-11-20
      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抗辩切断的两种情形: 1、对出票人抗辩切断,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一般情况下,这种抗辩只存在于汇票关系中。 2、对持票人前手抗辩切断,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 票据抗辩权概念票据抗辩权的概念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9-07
      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这里的一定合法事由称为抗辩原因,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叫做抗辩权。
    • 票据抗辩权有什么限制的呢?求解答。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4-03
      《法国民法典》第13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重大过失是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这是由票据法的特点所决定的。如我国《票据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及春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日本《汇票本票法》第40条第3款前一部分规定,付款人到期付款后,免除责任,但有欺诈行为或重大过失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