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搜查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0-13 20:26:35 277 人看过

一、刑事案件搜查的程序

刑事案件搜查的程序: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搜查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查的日的是发现和收集有关犯罪的证据,查获隐藏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不能为了其他目的而滥用搜查措施。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4.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物。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情况,不得泄露。

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二、搜查证的内容有哪些

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但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搜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搜查证,搜查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

1.搜查的原因;

2.被搜查人的个人情况;

3.搜查的范围,包括场所、物品和身体;

4.发出搜查证的机关或批准人员签字盖章;

5.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

6.发出搜查证的时间。

三、搜查的范围是什么

搜查的范围是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搜查犯罪嫌疑人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他的住处进行搜查;“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及其住处以外其他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如亲友、邻居、工作单位等;“其他有关的地方”是指罪犯可能藏身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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