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回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8:01:10 227 人看过

(3)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经作出的鉴定结论,发现确有错误,需重新鉴定的,应提交鉴定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鉴定。决定重新鉴定的,由鉴定委员会决定撤销原鉴定结论。鉴定决定书由鉴定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鉴定委员会印章。鉴定委员会宣布原鉴定结论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专家组重新进行鉴定,新鉴定结论自专家组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作出后,应按规定送达,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及劳动鉴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及被鉴定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被鉴定人的近亲属;

(2)与被鉴定人及用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3)与被鉴定人及用人单位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作出鉴定结论的。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决定;劳动鉴定专家的回避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决定。

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及办公室负责人对回避申请应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

劳动能力鉴定回避制度

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因此,劳动能力鉴定能否做到客观、公正,对保障伤残、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劳动能力鉴定中设立回避制度,正是为了避免在鉴定过程中出现利用个人关系作出虚假鉴定,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且对工伤保险基金造成侵害。

劳动能力鉴定中的回避制度,是指为确保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经当事人申请,对与当事人或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鉴定的医疗专家,要求其回避,不得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制度。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鉴定的医疗专家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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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8日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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