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出事故自己担责还是公司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15:50:52 462 人看过

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况在现实中确实很常见。其主要特点是,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的需要,挂靠人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给有运输经营权的企业,企业将为挂靠车主办理各种法律手续,以企业名义进行运输经营。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挂靠车辆的责任,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受害人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层层转包出事故谁担责

案例A:工人施工时坠亡雇主业主均担责

施工过程中,吊机固定绳突然断裂,加上施工楼房外围未搭建作业竹架及安全防护网,林某踩空后从四楼楼板摔下,不幸当场死亡。林某的家属将业主叶明(化名)及雇主叶森(化名)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对林某的死亡进行赔偿。

面对林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业主叶明表示,林某对吊机安装及使用不当直接导致其死亡。此外,在水泥倒板过程中,自己的楼原本搭有脚手架,但是因为四楼楼板水泥浇筑发包给叶森时,叶森认为脚手架会影响吊机使用,所以拆除了脚手架。对于林某的死亡,叶明认为自己将工程发包给了叶森,自己作为业主对于林某的死亡没有过错。

而雇主叶森则认为,其家属称自己是林某雇主并不符合事实。法庭上,他表示林某生前与自己等人合伙帮人家倒水泥板多年,报酬都是平分,自己和他是合伙,并不存在雇佣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此案涉及工程发包价格为6200元,由叶明发给叶森。发包过后,叶森联系了工人进行施工。事发当日,林某和其他工友在完成吊机安装后,在操作过程中吊钩断裂,林某连同水泥车坠楼,林某当场死亡。

[法院判决]

判处被告叶森赔偿因林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54447.4元,而业主叶明也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由于叶森承包叶明所有的房屋四楼斜板浇筑工程,并组织林某等人进行施工,工资在完工之后由叶森进行统一结算并发放,应认定叶森和林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叶森辩称双方系合伙关系,与事实不符,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结合林某、叶森、叶明各自的过错,判定林某负30%责任,而叶森对林某死亡负70%责任,叶明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B:雇佣无资质施工队出了事业主须担责

雇佣无资质的施工队,出了事故,除了雇主要负责外,业主要负责吗日前,同安一工地上,因为切割地砖遭飞来横祸,飞溅起来的金刚沙石射入了李某左眼,他当即眼前一片黑。事后,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业主和雇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11月开始,黄某雇佣李某。次年2月份,因为工程的关系,李某来到雇主黄某承包的西柯官浔一处房屋进行楼顶隔热板施工。在切割地砖时意外发生了,一颗飞溅起来的金刚沙石直接射入了李某的左眼。随后,李某被紧急送到医院抢救。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雇主和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李某的请求,业主林先生认为,李某并非自己雇佣的工人,他受的伤应由雇主承担。另外,施工时李某并未按规定佩戴好相关的护具,是对个人生命、健康的不重视,应由其自己承担。在医院中,李某眼里取出的异物也非铁片,不合常理。因此,林先生认为自己不应担责。而雇主黄某则未出庭做答辩。

法院审理查明,林某因为明知黄某没有施工资质,仍发包给他,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其对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雇主黄某应赔偿原告李某因本案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1984.2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而被告业主林先生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黄某雇佣李某于西柯镇官浔村西官浔里某号进行施工,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黄某作为雇主,没有施工资质,未能为李某提供安全的施工操作环境,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而林先生作为发包人,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黄某。作为发包人,林先生应当知道其没有施工资质,因此应当与雇主黄某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C:工程层层转包出事谁来担责

农村自建房,村民承包给包工头,包工头又分几次转包出去,这样的情况下,出了事故谁来负责

近日,同安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去年3月3日9时许,刘某受阮某雇佣,在拆张先生房屋外墙木板时,不慎从三楼摔下来,身体多处受伤。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业主、转包方及包工头均需担责。

刘某在法庭上表示,张先生于2013年初在西洪塘村附近建房,张先生将该房屋的木模工程发包给被告阮某施工。因该房屋在基建过程中没有防护设施,2013年3月3日9时许,受阮某雇佣的他,在拆张先生房屋外墙木板时,不慎从三楼摔下来,致右侧桡骨小头骨折、鼻骨骨折、颜面部皮肤挫裂伤、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等,因此他要求雇主和业主等人赔偿60724.61元。

对于刘某的请求,屋主人张先生表示,自己和发包人陈某协商过,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由陈某承担。而陈某则表示,朋友张先生将五层模板建造发包给自己,他经别人介绍再次转包给阮某,虽然自己知道刘某这个人,但并没有接触,完全由阮某管理。此时,阮某也不认为自己有责任,他表示房东发包给的是陈某,并非自己,而且自己也只是帮忙召集人做工,不应为刘某担责。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3日,刘某在涉案房屋二楼通往三楼的转台上拆模板,在拆模板的过程中,刘某先将转台下面的顶杆自行拆掉,之后踩到没有柱子支撑的模板上不慎摔下。刘某受伤当日被送往厦门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事发后,被告陈某通过阮某支付刘某医药费3000元,而张先生、阮某尚未对事故的发生支付任何款项。

[法院判决]

被告阮某赔偿原告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451元,而被告张先生、陈某对被告阮某确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张先生将涉案房屋的五层模板安装工程发包给陈某,陈某又将模板安装工程转包给阮某,陈某、阮某皆不具备相应的建房资质,且张先生并未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选任和指示上的过失,故应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陈某不具备相应的建房资质,但却承接房屋模板安装工程,同时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阮某,依法亦应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刘某系经阮某介绍至涉案房屋处从事模板安装工作,阮某与刘某双方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故上述几名责任人都应对刘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点:多数未签订合同赔偿主体难确定

一是涉案各方安全意识淡薄。提供劳务者一般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专业技术,接受劳务一方往往不对提供劳务一方进行基本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提供劳务一方超负荷工作,违章蛮干,双方忽视安全问题,导致事故频发,造成意外伤害。

二是涉案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接受劳务一方,多数为村民或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欠缺。特别是同安地处城郊,受害人由于经济不宽裕,受到伤害后,不能聘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诉讼,导致对索赔的项目不明,经常遗漏或过高、过低提出诉讼请求,维权能力差,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三是赔偿主体难确定。该类型中当事人多数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几乎都是口头承诺,或者只是经人介绍提供劳务,去留随意性大,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纠纷发生时,提供劳务者往往难以正确确认索赔对象,导致同一受害事实反复起诉,增加当事人诉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22: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程转包相关文章
  • 挂靠车辆公司承担责任
    已经明确了如果挂靠车辆的法律责任,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共同承担。直接规定了挂靠双方的连带责任,而不像其它共同承担责任的主体一样,要区分共同承担责任主体的责任大小,然后确定一定的比例来承担,这种责任的承担方式对被挂靠单位更有强力的法律约束力。一、挂靠具备特点有哪些挂靠具备特点有:1、通常挂靠人是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虽然其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但不具备与对应的建设项目比较匹配的资质等级;2、被挂靠的建筑单位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其缺乏承揽该项目的实际能力;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建筑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4、通过劳务分包的形式来掩盖挂靠的行为。挂靠,指机构或组织从属或依附于另一机构或组织。二、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车辆挂靠就是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
    2023-03-19
    434人看过
  • 挂靠车辆出现事故被挂靠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在现实中确实比较普遍。其主要特征是,挂靠人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企业,由该企业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3-04-15
    190人看过
  • 挂靠车辆出现事故被挂靠单位是不是应承担责任?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在现实中确实比较普遍。其主要特征是,挂靠人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企业,由该企业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分担责任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事故双方机动车都存在过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双方机动车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
    2023-08-03
    186人看过
  • 挂靠公司车辆交通事故与挂靠公司有没有责任
    车辆挂靠就是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在挂靠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一、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工程挂靠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方面: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
    2023-04-05
    120人看过
  • 交通事故 车辆挂靠公司
    车辆没有年检出事故了,保险公司需要赔偿。车辆没有年检出事故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可以赔付,商业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其附加险)不赔。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未按规定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以及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的其他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保险合同规定只对合格、合法车辆生效。保险公司除了对未按期年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进行赔付外,对丢失车辆也同样拒绝赔付。一、没验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吗车辆没有年检出事故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可以赔付,商业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其附加险)不赔。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汽车保险有几种类型1、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
    2023-03-09
    341人看过
  • 出交通事故挂靠车辆要承担什么责任
    我国关于挂靠经营的具体规定,先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虽然上述规定确定了各种共同诉讼人,但不能确定挂靠经营的实体法律关系。车辆出交通事故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吗车辆挂靠在单位经营,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际经营人不能履行赔偿责任的,车辆挂靠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由于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行事,造成一种属于被挂靠单位的表面现象,所以对第三人产生了被挂靠方为挂靠者提供信用担保的效果。
    2023-08-06
    155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转包是不合法的,可能会带来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风险,因此建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 更多>

    #工程转包
    相关咨询
    • 挂靠车辆出事故自己担责还是公司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1-30
      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况在现实中确实很常见。其主要特点是,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的需要,挂靠人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给有运输经营权的企业,企业将为挂靠车主办理各种法律手续,以企业名义进行运输经营。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挂靠车辆的责任,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受害人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 挂靠车辆出事故挂靠车辆如何担责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16
      明确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当中,挂靠营运的情况比较普遍,因此,此条规定将会给很多被挂靠企业带来相当大的法律风险。本条的适用有两个条件:一是只适用于挂靠情形,其它导致实际经营人和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情形不适用本条规定;二是并不适用所有的挂靠情形,只适用于对道路运输经营权的挂靠。即车主经运输企业同意,以运输企
    • 挂靠车辆出事故如何担责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28
      明确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当中,挂靠营运的情况比较普遍,因此,此条规定将会给很多被挂靠企业带来相当大的法律风险。本条的适用有两个条件:一是只适用于挂靠情形,其它导致实际经营人和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情形不适用本条规定;二是并不适用所有的挂靠情形,只适用于对道路运输经营权的挂靠。即车主经运输企业同意,以运输企
    • 挂靠车辆出交通事故公司承担责任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5-09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 挂靠车辆出车祸公司车主谁担责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30
      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挂靠的认定是以管理控制关系和运行支配利益区分,法院判单位连带,是为了平衡受害人利益。建议上诉,可来约时间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