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商业有限公司举行的有奖促销活动中抽中电热毯一条,第二天晚上使用时,电热毯突然着火,床与被褥均被烧毁,我身上也有两处被烧伤,花去医疗费2268元。经鉴定,这条电热毯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我多次找这家公司协商赔偿事宜,该公司均以电热毯属于奖品而不是商品为由拒绝。请问,促销的奖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您好:
首先应肯定的是,因商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电热毯存在质量缺陷引起着火,致使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商业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商家奖品可以看做是一种赠品,也即商家与顾客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例外,即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商业赠与可看做是附义务赠与,因为商业赠与中,买方必须先购卖方商品,付出对价后,才能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你抽奖所得的电热毯,虽名为免费赠与,但其实质仍是商品买卖行为,因为你获得奖品的前提是购买商业公司一定的商品,否则无权免费获得奖券,从而得到电热毯。附赠行为作为一种营业手段,与其销售行为不可分离,因此,要求附赠行为中的赠品承担与销售行为中商品同样的法律责任也是必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的形式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因此,商业公司以电热毯属于奖品而不是商品为由拒绝赔偿损失的做法是错误的,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n(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n(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n(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n(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n(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n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n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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