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立遗嘱是否生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没有立遗嘱的规定的,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而承包方是农户家庭,不是家庭成员个人,户主只是承包方农户家庭的代表。农户家庭某成员死亡后,可依法继承的是土地承包收益,而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只要承包家庭户内尚有成员存在,承包经营关系就继续存在,如果承包家庭户内无成员存在,则承包经营关系终止,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二、遗嘱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4、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
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三、遗嘱继承的条件是什么
遗嘱继承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依遗嘱继承办理: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2、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
3、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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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起生效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19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即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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