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人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时间一般是自收到判决书时开始计算,如果是一审判决的是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助措施有哪些
转变观念,强化大局意识。传统的基层检察工作思路往往注重打击犯罪,而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认识不足,新乡县院积极转变观念,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放到发挥检察服务职能、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中来考虑,进一步提升全院干警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变被动为主动,以国家名义维护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缓解了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的精神痛苦和实际困难,对于抚慰被害人亲属心灵,安定其生产生活,彰显政府关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公平正义,取得了积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效果。
内外联动,强化统筹协作。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涉及到案件的各个环节和司法机关多个部门,为保证救助工作顺利有效开展,新乡县院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内外部统筹协作,探索出一套救助工作运行长效机制。对内建立控申、民行、侦监、公诉等部门间的信息互动机制与联合救助机制,保证救助工作在检察工作环节顺利、有效展开,达到法律效果及时、救助效果明显、社会效果突出;对外与公安、法院、民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积极进行沟通协调,建立联合救助工作机制,互通信息,联合救助,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在案前、案中、案后的生活状态、实际困难、心理情绪等进行详细了解,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救助工作,不但从物质上对被害人进行救助,更要从心理上抚平伤痕、平息怨气、消除社会矛盾隐患。
争取支持,强化保障力度。基层检察机关加强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离不开经费保障这个难题,新乡县院采取“三个一点”工作方法,即“经费中挤出一点,同志们帮助一点,上级领导支持一点”,除自身拿出一部分经费之外,还积极组织干警开展向困难群众爱心捐款活动,同时加强向县委、县政法委等部门汇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争取政策及财政支持,保证救助工作经费到位。近年来,新乡县院实施救助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例均得到了县委、县政法委等部门的肯定与支持。
延伸救助,保障社会稳定。刑事被害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往往会面临生理和心理上的二次伤害,一些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开展被害人救助工作,不仅仅是对其生活困难给予经济上的救助,更重要的是给予其精神上的抚慰、彰显法律的正义。新乡县院在开展救助工作中,不但积极帮助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物质生活,更注重加强了对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生活状态、心理情绪的跟踪了解,想方设法对其释法、说理、讲情,全力化解其心中怨气,消除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刑事被害人有哪些种类
(一)无辜型被害人。无辜型被害人完全是犯罪行为的牺牲品,他们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具有任何责任或可责性。他们之所以成为被害人,一般出于纯粹偶然的原因或身处被动、无力抵抗的状态。
(二)诱发型被害人。被害人在一定情况下由于自己的某种过错或不良心理,会诱发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这种类型的被害人自身对于被害事实的形成存在着程度不一的过错,有的甚至还有思想、品质、道德等方面的责任。
(三)参与型被害人。被害人自身也参与到相关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之中,只是由于种种原因后来又被其他犯罪人侵害,成为被害人。这样的被害人就是参与型被害人。此种类型的被害人在许多情况下,自己同时也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处在被害和侵害的竞合状态中,具有双重身份。
(四)转化型被害人。转化型被害人一般发生在防卫过当的案件中。在这种案件中,作为原来单纯的犯罪行为实施者的犯罪嫌疑人,后来由于被害人奋起反抗,拼力防卫,反而被造成严重伤害。由于被害人的防卫行为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最高限度,所以构成了刑法上所谓的防卫过当。在防卫过当的刑事案件中,原来的犯罪嫌疑人便成为被害人。这样的被害人,人们便称之为转化型被害人。因此,司法人员在收集、调查和审查判断过程中,应当根据被害人的不同类型对其陈述进行具体的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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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受害人提出抗诉的时间是多久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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