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5:22:11 414 人看过

谁知道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1、职工(含配偶)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超过部分不予以提取。

2、职工(含配偶)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工程总价款的80%,超过部分不予以提取。

3、职工(含配偶)装修自住住房的,只能办理一次装修提取,提取额不超过10万元,超过部分不予以提取。

4、职工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代际之间不予以提取。

5、职工为了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第二套购房合同价款的80%,且要扣减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已提取额,超过部分不予以提取。

6、用住房作抵押物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6个月内不予以提取。

7、职工(含配偶)购建房五年以上的不予以提取。

8、2018年6月9日公积金新政出台前所购买自住住房家庭(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不予以提取。

9、职工为他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不予以提取。

10、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总额不超过贷款本息总额,超过部分不予以提取。

11、购建、大修、装修、租房、偿还贷款本息提取间隔时间不足12个月的,不予以提取。

12、大病提取,医保报销部分不予以提取。

13、职工离、退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工作调离本市,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不予以提取。

14、工作关系在本市内调动的,只能办理转移,不予以提取。

15、职工本人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而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无授权委托书的,不予以办理。

16、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不予以提取。

上述十六种情况就是比较常见的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的情况,各位可以参考了解一下,然后看看自身是否有上述情况。

而在具体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候,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当然前提也要满足条件才行。

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包括哪些?

推荐回答:1、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提取金额超过20万的,还须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经房产部门联机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和非城镇户口或当地村委会出具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证明材料。

大修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

(2)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以及近期还款凭证。

4、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还须提供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租金交纳证明、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证明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据。

5、调离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还须提供商调函或者户口迁出证明。

6、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还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还须提供《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还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离休、退休的,还须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还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以及合法继承证明。

11、出境定居的,还须提供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12、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还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搬迁验收单》。

13、单位解体、破产、废业的,还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14、已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用于支付租金的,须提供网上联机备案的公共住房租赁合同和缴纳租金票据。

15、职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由二级甲等(区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诊断证明书或病例)、医疗专用结算票据。

16、符合注销个人账户提取,因职工所在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无法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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