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5:44:11 472 人看过

劳动仲裁管辖权原则是指确定各仲裁机构审批劳动争议案件和权限的法律制度,并规定了当事人应当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和应当接受仲裁的仲裁机构。其实质是仲裁机构内部审理案件的一部分。明确管辖权,有利于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上诉权。仲裁管辖权应以地域性原则为基础,由级管辖权补充(I)区域管辖权区域管辖权是指同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就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进行的职权划分。同级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原则上按行政区域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市辖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第18条规定,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和雇员不属于同一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员工与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仲裁委员会之间接受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实质是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审理什么样的劳动争议案件。按级别划分管辖权的主要依据是案件的性质、意义和复杂性。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也是基于企业类型的。

目前,层级管辖主要有两种方式:

第一,直辖市与其管辖区之间的管辖划分。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在本辖区内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直辖市仲裁委员会受理本市范围内影响重大、案件复杂、涉及集体纠纷等涉外问题的劳动争议,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和大型企业的劳动争议

第二个是省、自治区仲裁委员会与其下属地、市仲裁委员会之间的权力划分。省仲裁委员会一般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只负责指导全省(地区)劳动仲裁工作;国家计划单列市和省、区辖市仲裁委员会受理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杂案件和外资企业、大型企业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要程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法,发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除非双方当事人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否则仲裁委员会不得接受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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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1日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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