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00年12月2日,原告洪xx与被告江苏xx水泥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0年12月2日至2001年3月1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被告继续安排原告在原工作岗位上班。2001年4月10日上午,原告洪xx在被告矿山车间的岩口作业时不慎受伤,先后在镇江、句容、南京进行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共用了5000余元。
2002年7月29日,江苏省句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洪xx为工伤,句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洪xx为七级伤残,洪xx对此鉴定不服,向镇江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2003年2月17日,镇江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经鉴定认为,洪xx为八级伤残。洪xx对此鉴定仍不服,又向江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2003年8月5日,江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经鉴定认为,洪xx为七级伤残。洪xx受伤后,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并保持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江苏xx水泥有限公司认为劳动合同已期满,不同意保持与洪xx的劳动关系。
2003年4月10日,江苏xx水泥有限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9月16日作出裁决:江苏xx水泥有限公司给付洪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回乡安置费等费用4万余元。洪xx对此裁决不服,遂向句容市法院起诉,要求单位给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等费用51612.20元,并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疑难问题]
原告洪xx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被告能否因原告工伤而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观点分析]
本案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二是用人单位能否因职工工伤而解除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式上地位是平等的,但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在他们之间还有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处于积极、主动的有利地位,而劳动者处于消极和权利防卫的弱势地位,在现实生活中常有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存在。为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其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被告江苏xx水泥有限公司在签订的原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及时作出决定和通知原告洪xx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让原告洪xx继续在本单位原工作岗位上工作,并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这些做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因此,原告洪xx与被告江苏xx水泥有限公司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解除既涉及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和生存权利,也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因此须慎重对待。特别是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我国劳动法律法规都作了严格的限制,即必须具备法定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行使解除权。同时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所以以法律上的形式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就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不受侵害。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使用者和劳动条件提供者,单方负有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法定义务,发生工伤事故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因此,在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而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应该对劳动者的生活负责,而不是以终止劳动关系了事。本案原告洪xx在工作中受伤,属七级伤残,依法被认定为工伤,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依法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如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于原告洪xx不愿意自谋职业,要求与单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因此,被告江苏xx水泥有限公司应当给原告洪xx安排适当的工作,而不得因其工伤而解除劳动关系。
-
劳动合同能否因未满医疗期而解除
403人看过
-
在试用期间,员工能否因为生病而解除劳动合同?
309人看过
-
是否因旷工而终止劳动合同而被开除公职
425人看过
-
广州市员工因病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解除?
231人看过
-
合同能否因劳动者死亡宣告或失踪而被解除
229人看过
-
合法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否因员工犯错而解除?
417人看过
劳动者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终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终止劳动合同;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未缴纳社保,没有签订合同,可以随时辞职。... 更多>
-
工伤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可以解除吗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23(一)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对劳动者使用提前通知解除和裁减人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劳动者被鉴定为一
-
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发生工伤应该怎么赔偿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10-26解除劳动合同工伤的赔偿是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等级给予员工相应的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
因病因病解除劳动合同能否有效?台湾在线咨询 2023-07-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
-
履行不能不能解除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行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09对于履行不能不能解除合同的问题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开发商出售商品房,应办理好五证一书,否则,不得出售。 如果因为证件不全而造成了合同不能履行的,业主要求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行为,不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
工伤后是如何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因工伤解除劳动合同青海在线咨询 2022-01-01劳动合同终止工伤,用人单位有责任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劳动者生病或者非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单独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