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已于5月31日获得通过。选拔任用干部时,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任用女干部、在工作场所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造成损害,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等条款将写入草案。
据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已颁布10多年,在此期间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次修订按照原《实施办法》的框架和结构,从总则、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财产权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修改。最新权益如下:
关于政治权利同等条件优先任用女干部
《修订草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女性代表所占比例不应低于2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任用女干部。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女领导干部。
修改背景:近年来,我省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水平提高比较缓慢,某些地区甚至有所下降。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在专门征求省委组织部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妇女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关于文化教育权益招生不得限制女生录取
《修订草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类学校在招收新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对女生附加条件,不得提高女生的录取分数线或限制女生录取比例;初级中等以上各类学校应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进行青春期生理、心理和自我保护等方面的常识教育。
修改背景:目前教育领域存在性别歧视和社会弱势群体中女童接受义务教育难以保障等问题。
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女职工产期孕期应受特殊保护
《修订草案》: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育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酌情减少劳动定额、缩短劳动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期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该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的除外。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应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普查普治;推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由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筹集,建立职工生育保险金。
修改背景:目前我省一些企事业单位妇女在劳动就业中仍受到不公正待遇,劳动权益保障尤其是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
-
宁波女职工特殊权益有保障
189人看过
-
从源头上保障妇女权益
310人看过
-
《妇女权益保障法》20问
86人看过
-
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时修改妇女人身权利保障更
190人看过
-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下的我国妇女权益概述
178人看过
-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一条
394人看过
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当发生家庭暴力行为时,受害人及其亲属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反映情况。 对家庭成员实施家暴行为,受害方或亲属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应当到现场进行调查,根据其受害者的受伤情况,及时将受害者送至医院治疗;对于实施家暴者,... 更多>
-
我国是如何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的?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12我国一直十分重视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护,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提出,要保护“女工的特殊利益”。历次宪法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都就这一问题作了类似的规定。如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殊保护作了专门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
-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一条台湾在线咨询 2021-06-07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第四十八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
-
-
不知女工产期特殊权益都有些什么保障?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8条第1款明确规定女工产期特殊权益:“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所谓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妇女的身体、生理特点以及哺育教育子女的需要,而采取的对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实行保护的法律制度。同时在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女职工在产期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
-
孕妇职工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定四川在线咨询 2023-05-19怀孕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另外,根据很多地方法规规定,晚育女性可享受增加产假30天;有医院证明可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3、根据《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