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山西省曲沃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省吉县原副县长姜*仲破坏选举一案,日前在曲沃县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法院以破坏选举罪判处被告人姜*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案被告人冯*忠、冯*忠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被告人姜*仲为达到当选吉县人民政府县长的个人目的,在得知即将召开的吉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选举产生吉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消息后,即与被告人冯*忠、冯*忠(均系吉县政府办司机)在自己家中密谋策划贿拉选票事宜,并指使二冯贿赂部分吉县第十二届人大代表。
从2000年12月30日至2001年1月2日,冯*忠、冯*忠在姜*仲的指使下给34名吉县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每人送了人民币500元,并要求受贿的人大代表投票选举姜*仲当县长。由于被告人姜*仲、冯*忠、冯*忠的上述犯罪行为,致使吉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选举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被迫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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