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处理中国涉外诉讼离婚首先,国外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一般不专程到中国参加诉讼,他们大多委托1~2名代理人代理离婚诉讼。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境外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缔结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认证手续。因此,在立案和审理过程中,应当认真审查委托书的合法性。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同于普通离婚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普通离婚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涉外离婚案件中,境外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的代理机构。在庭审期间,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代理人,一般也应当出庭参加诉讼;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国外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他不得出庭
第二,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国外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第三,在中国境内的一方对非在中国境内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在境外下落不明或者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然而,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涉外离婚案件的通知送达期限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通知送达期限为60天。此外,答辩期限和上诉期限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如果被告人在国外,答辩期限为30天,即被告人应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30天内提交答辩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离婚案件中被告的辩护期为15天。上诉期限也不同:境外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自判决、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诉,被上诉人应当自收到上诉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普通离婚,一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当事人办理涉外婚姻离婚,可以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相应诉讼。中国人民法院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审理此类案件。相关涉外当事人可以委托相关律师依法办理此类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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