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破产法中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1 21:52:39 348 人看过

破产和解、重整均为债务人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后、被宣告破产前的法定处理程序。其中破产重整指债务人或债权人依法向法院提出重整方案,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和解指债务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清偿债务。

两种方式在结果上的共性都在于使债务人免受法院强制破产清算,但其区别主要为:1、目的:和解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则被允许通过继续经营的方式积极拯救;2、申请人:和解申请主体仅限于债务人,而重整申请主体包括债务人、债务人股东及债权人;3、效力: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产生效力,对于别除权人一般不产生效力;而重整则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产生效力,担保权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并参加重整程序,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或债权的受偿必须按重整计划的规定;4、时间成本:和解程序所需时间相比重整要少,程序也相对简单。

一、上市公司资不抵债的会有什么后果?

企业资不抵债的后果就是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企业资不抵债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破产案件一旦被法院受理,无论企业是否盈利,企业均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企业经营被终止。《企业破产法》第7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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