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拆迁实施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22:43:05 40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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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48号??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办法》业经2002年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述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双阳区除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本市房屋拆迁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有关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监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审查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拆迁工作人员,颁发《拆迁岗位证书》;

(三)确定从事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

(四)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除许可证》;

(五)监督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

(六)下达《暂停办理通知书》,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七)依法裁决拆迁纠纷;

(八)依法查处违法、违章拆迁行为;

(九)受理、接待有关房屋拆迁的来信、来访;

(十)建立拆迁档案制度,管理拆迁档案。

第二章拆迁申请与批准?

第五条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市拆迁办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拆迁办应当自收到上述资料15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因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道路、桥梁、广场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收购储备土地项目需要拆迁的,可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文件,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市拆迁办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的截止日期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市拆迁办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阅读全文】

(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合肥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按本办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合肥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拆迁安置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合肥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具体负责本市拆迁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工作必须坚持统一管理原则。规划、土地、房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工作;被拆迁人的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拆迁人做好所属单位或人员的动员搬迁工作。

第七条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办事公开、公正,接受群众监督。拆迁主管部门对在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拆迁范围红线图和拆迁安置方案,向市拆管办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九条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拆迁人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涉及到拆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持市拆管办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征用集体土地需拆迁房屋的,经市拆管办批准,由土地部门等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房屋拆除后,原房屋的产权人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手续。安置房的所有人应及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市拆管办应通知有关部门停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停止办理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居民分户,停止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第十二条在停办户口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有关部门的证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入户。

(一)拆迁范围内的新出生婴儿;

(二)高等和中等院校学生,按学籍管理和毕业分配规定迁回或落户拆迁范围的;

(三)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返回拆迁范围的;

(四)劳改、劳教期满人员返回拆迁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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