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透露,舟山市劳动监察部门正式推行劳动用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今后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和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将被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将被公示。
依据近日舟山市发布的《舟山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劳动监察部门将对存在不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使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和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或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一系列不良劳动用工行为的单位,予以记录。
对有欠薪逃匿,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恶意欠薪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在50人(含)以上或欠薪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欠薪事件(三天内自行整改,且未造成恶劣影响的除外);涉及20人(含)以上50人以下或欠薪总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群体性欠薪案件,且经限期责令改正后仍不支付的行为;因存在不良行为或其他劳动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多次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且拒不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限期改正指令的;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不良行为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置的等一系列不良行为及其他需要曝光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公示。
据介绍,《办法》适用于的劳动保障监察对象为市本级人力社保部门管辖的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其他县(区)亦将参照《办法》执行。
该制度的出台将对舟山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地位,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制度,警示违法行为起到积极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新区整体劳动环境,保障新区用工市场的和谐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用工不良行为记录集中公示时间为每年2月、8月以及春节、元旦前后的敏感时期。首批通报公示时间为今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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